许政 [2019] 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4月30日
许昌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为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帮助残疾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逐步完善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8〕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在为823名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的基础上,力争做到应救尽救。逐步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一)救助对象:具有许昌市户籍、有康复需求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家庭等残疾儿童优先救助。
(二)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等。
(三)救助标准:
1.手术。通过多重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报销后,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手术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2000元(含人工耳蜗术后调机费),对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7200元(针对住院期间费用)。
2.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平均补助标准为4800元/人(2台全数字助听器,含适配服务费),假肢、矫形器平均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盲杖等平均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
3.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平均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平均补助标准为16000元/人/年。
三、经费保障
救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共同解决。中央、省级承担一半,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按照5:5的比例匹配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要保障救助对象数量、类别和救助标准,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动态调整机制。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以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县级残联依据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供的残疾儿童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残疾人证(医疗、康复机构诊断评估证明)进行审核并公示,同时将救助对象基本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三)康复。审核、评估后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儿童,由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四)救助。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后,按照“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结算程序实施救助,即儿童康复费用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进行报销,剩余部分实施康复救助。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训练的,其剩余救助费用结转给其他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
(五)结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市、区)残联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措施,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确保精准康复服务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在政府领导下,残联、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残联组织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儿童筛查评估、审核、康复救助等工作。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监管和指导、儿童康复的跟踪问效、康复人才培养培训、康复救助的跟踪落实,以及档案信息留存与上报等工作,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教育部门负责对承担康复项目任务的学校加强管理,会同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支持保障。
民政部门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会同残联做好低保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收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的认定工作。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儿童残疾的早期筛查、诊断,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与残联共享,共同组织开展早期干预、康复和转介工作;对定点康复机构加强管理、业务指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康复服务项目范围,逐步提高支付比例。
财政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预算和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扶贫部门结合精准扶贫,统筹使用脱贫攻坚经费,会同残联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申报中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认定工作。
(三)广泛宣传,澄清底数。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宣传和解读,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内容。按照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开展残疾儿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为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奠定坚实基础。
(四)强化服务,加强监督。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深化“放管服”,努力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核评估康复救助等“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服务。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康复效果。
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康复救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确保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扎实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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