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供销合作社章程

  • 索 引 号 : 1241100076621538X9/202010-00001
  • 信息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机构: 市供销社
  • 生成日期:2020-10-26 09:21
  • 名 称 :许昌市供销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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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供销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供销合作社《章程》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文件精神,结合许昌市供销合作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许昌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对全市供销合作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推动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职能。

    第三条 本社实行团体社员制,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本社的宗旨和目标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五条 本社及其成员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享受国家对集体经济的一切优惠待遇,其财产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本社是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的成员社,接受其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执行其决议;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标识。

    第七条 本社社址设在许昌市。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 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落实新时代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市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

    (二)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托管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七)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八)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九)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十)对有关行业或者相近业务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履行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十一)代表全市供销合作社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根据上述职能和任务,本社设立必要的管理机构和经营服务单位。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条 凡承认本社章程,执行本社规章制度,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以及其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社、为农服务企业、与供销合作社业务相近的企业和专业协会等均可加入本社,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二)参加本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本社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享用本社的各种优惠政策和资源;

    (四)请求本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以本社成员社的名义开展活动;

    (六)申请使用本社合作发展基金;

    (七)对本社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三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理、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支持本社工作,按时完成所下达的工作任务;

    (三)接受本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向本社报告工作和报表;

    (四)反映下级社和社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维护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利益;

    (六)按规定向本社缴纳合作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 对违犯本章程的成员社,本社有权处理。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三)审议和批准本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审查上次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通过或修改本社章程;

    (六)选举本社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七)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

    (八)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本社理事会召集,代表名额和选举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制定。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联名请求召开时。

    供销合作社临时代表会议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七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各项决议须由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召开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由本社理事会于开会前一个月通知各成员社。

    第十九条 成员社对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十天提交本社理事会。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社理事会是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社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选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

    (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六)代表市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七)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理事会由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在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本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本社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主任召集。遇到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为本社的监督机构,由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本社财务执行情况;

    (四)监督本社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重大投资、企业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

    (七)选举监事会主任、副主任;

    (八)向本社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九)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本社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社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本社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社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章 直属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会是其所属出资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者,享有对所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拥有对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对控股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对出资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权。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立全资社有资产管理公司,全权管理社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对内对外开展合资合作,发展壮大公司规模和经济实力;代表本社理事会对出资企业依法行使出资者权利,享有出资者利益。

    第二十九条 本社对出资企业实行年终审计制和离任审计制。

    第八章 财 务

    第三十条 本社的股本和公积金来源:

    (一)资本公积金;

    (二)盈余公积金;

    (三)成员社缴纳的股金;

    (四)其它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本社与市财政局共同设立许昌市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由本社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政府拨入本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社争取的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或社有企业。

    第三十四条 本社的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所有资产收益全部用于发展全市的供销合作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全市供销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许昌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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