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许昌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411000005747138B/202102-07829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21-02-25 16:54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许昌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 许政办 [2021] 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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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许昌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 [2021] 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 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许昌试点工作实施方 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23日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

    许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3号),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引领和促进许昌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许昌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和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创新观念、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和创新实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大力实施“节地提能”工程,着力实现土地资源由过度依赖增量转向科学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许昌“智造之都、宜居之城”建设,为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许昌经验。

    (二)工作目标。

    要素配置方式全面优化。到2022年年底,整备、盘活全市产业集聚区1.37万亩存量建设用地空间,其中到2021年年底,全市产业集聚区范围内存量低效用地消化处置率达到60%以上,基本完成零散土地整治及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手续完善工作。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 有条件续期”的土地供应政策,促进工业用地二级市场高效流通。

    制度体系建设更加完善。形成存量低效建设用地评价标准、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处置细则、“百园增效”行动成效考评等政策体系,推行工业项目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探索实施项目履约保函制等信用监管体系。

    亩均税收稳固第一方阵。大力支持鲲鹏计算、节能环保、硅碳先进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及网联汽车、智能装备、5G、新一代人工智能等八大重点新兴产业土地要素保障,为持续补链、延链、强链提供支撑。通过2—3年的努力,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中原电气谷核心区、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和长葛市大周再生金属循环产业集聚区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30万元,禹州市产业集聚区、襄城县循环产业集聚区和尚集产业集聚区达到18万元—25万元,鄢陵县产业集聚区、襄城县产业集聚区和魏都产业集聚区达到15万元以上。

    节地提能形成许昌样本。到2023年年底前,形成以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和长葛市大周再生金属循环产业集聚区“园中园”建设为引领的“产业提档”先导区,以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魏都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突破传统工业用地模式、促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为牵引的“动能转换”样板区,以尚集产业集聚区东拓区稳固高端电子信息产业、发制品园区向建安区西部产业新城迁移,魏都产业集聚区向西外环以西发展重心迁移为根基的“产城融合”先行区,以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和长葛市大周再生金属循环产业集聚区、襄城县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为依托的“高效节地”示范区。

    二、主要任务

    (一)深度融合,绘好产业集聚区规划蓝图。

    1.开展新一轮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修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主导完成新一轮的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修编。其中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重点围绕装备制造业和生物医药产业,中原电气谷核心区重点围绕电力电气装备制造业和电子信息产业,尚集产业集聚区重点围绕高端装备制造业(汽车零部件、环保装备)、发制品业和电子信息产业,魏都产业集聚区重点围绕高端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业和新材料业,长葛市产业集聚区重点围绕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业和生物医药业,禹州市产业集聚区重点围绕装备制造业和生物医药业,鄢陵县产业集聚区重点围绕卫生材料业、装备制造业和家具板材业,襄城县产业集聚区重点围绕装备制造业和纺织服装制鞋业,长葛市大周再生金属循环产业集聚区重点围绕再生金属业和金属制品业,襄城县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重点围绕煤化工业和新材料产业。突出抓好黄河鲲鹏等重大项目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落地,构建产业集聚区布局合理、错位发展、功能协调的发展格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排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2.编制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上,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结合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做实基础评价,做好专题研究,科学编制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做到发展定位明确、空间布局合理、用地集约高效、工业用地总量稳定、产业集聚区和市域发展空间统筹协调,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

    (二)多措并举,织密产业集聚区用地政策体系。

    3.构建许昌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制度体系。制定完善许昌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制度体系,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全市产业集聚区主要控制性指标体系、格式合同、规范等,并适时调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标准、细则、流程、专项行动方案等,形成可操作、能执行的立体化制度体系。

    责任单位: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审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税务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4.完善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入驻指标体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会同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研究制定并发布辖区产业集聚区控制性指标体系,定期调整。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按照“一园一策”原则,分区域、分行业细化控制性指标应用标准,完善链式招商制度,限制非主导产业入驻产业集聚区。魏都产业集聚区和襄城县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先行探索。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5.建立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入驻评审制度。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会同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集聚区发展实际,建立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入驻评测指标体系和评审联席会议制度。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组织联席会议,对拟入驻产业集聚区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结论,实施差别化供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6.建立重大项目联动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市级重大招商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重点保障。新建工业项目拟占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应严格审核建设规模,根据建设周期分批供地。在征收补偿安置、完善配套设施、加快项目落地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作用,探索国有投资公司与项目建设方通过战略协议、投资入股等方式积极参与重点项目建设落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7.支持鼓励新型产业用地。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会同发改、科技、工信、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产业集聚区新型产业用地标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入驻审查体系,完善地价标准管理和不动产登记转让制度,探索土地复合利用。在中原电气谷核心区组织开展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不动产权分割登记试点工作,支持示范区中德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招商、孵化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1年上半年在示范区、魏都区组织先行先试,其他地区可适时开展探索。

    8.建立“年度可供土地清单”制度。以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为主体,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落实建设项目用地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区域内可供使用的增量和存量土地(包括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低效土地和政府储备土地等)信息以及使用不同类型土地的成本、条件、程序和周期等,标图入库。通过“智造之都”产业集聚区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2021年9月底前在魏都产业集聚区率先实现“云上看地、云上供地、云上管地”。

    责任单位: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推广。9.整合工业项目进区入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鼓励性政策,以原乡镇工业园撤并搬迁为突破口,发挥土地储备机构作用,通过收购、置换、腾退等方式,整合辖区内产业集聚区外零散工业用地,优先在产业集聚区内保障搬迁企业用地,逐步整合工业项目进区入园。长葛市和建安区先行先试,2021年年底前取得初步成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

    10.鼓励扶持小微企业入园发展。由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鼓励国有投资公司以租赁或招拍挂方式取得政府储备土地、涉法涉诉处置土地,建设高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等,保障小微企业用地需求;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出台相应政策,支持初创小微企业通过租赁、转让或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取得幢、层等形式的不动产权。力争2021年年底前将中原电气谷核心区、鄢陵县产业集聚区建成全市初创小微企业发展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三)综合施策,打赢产业集聚区存量低效用地盘活攻坚战。

    11.全面开展产业集聚区批而未供、闲置和低效土地清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会同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税务等部门,研究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低效用地认定标准;以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为主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产业集聚区内土地利用详细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形成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一宗一卡”、“一地一档”统计成果,建立数据库。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前建立全市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认定标准体系;2021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产业集聚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低效用地核查认定。

    12.完善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细则。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会同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税务、金融等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批而未供、闲置和低效用地,充分考虑形成原因,综合运用金融、供水供电供能等多种手段,明确任务,创新思维,制定存量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分类处置和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退二优二”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供水供电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依照省政府相关政策完成已批未供即用土地手续完善工作。

    13.妥善处置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成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专班,对照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清查台账和处置细则,按照“一地一策”原则,逐宗进行研判,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处置意见,挂牌督办,从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两方面采取措施,有效开展处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每个产业集聚区挂牌督办2宗以上;2022年9月底前完成处置目标并持续推进。

    14.“退二优二”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有市场主体追加投资、优势企业新上项目等途径,秉承先易后难,区别对待的原则,编制产业集聚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方案,助推全市产业集聚区“退二优二”。方案要明确盘活处置目标任务和处置时限,报本级“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制定处置工作台账,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

    责任单位: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上半年全市开展一次公开督办专项行动;2022年年底前完成盘活目标并持续推进。

    15.开展涉法涉诉用地处置专项行动。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构建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和分类处置工作机制,开辟资产处置绿色通道,畅通“执转破”工作渠道,突出快受、快审、快处,提高处置效率。充分发挥土地储备机构和国有投资公司作用,做好参与司法拍卖衔接工作,积极盘活闲置低效土地,稳定工业用地市场。将魏都产业集聚区和襄城县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作为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司法处置联系点,先行开展司法处置探索。

    责任单位: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建立府院联动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16.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市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不盘活存量就没有新增用地”的总体要求,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向产业集聚区盘活存量成效显著的县(市、区)予以倾斜。将各产业集聚区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相挂钩,差别化配置新增建设用地,引导各产业集聚区使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建设用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

    (四)积极探索,打赢“标准地”出让攻坚战。

    17.实现产业集聚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统一对产业集聚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建立政府买单的区域评估制度框架体系。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水利、生态环境、商务、文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区域评估成果由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供进驻产业集聚区企业无偿使用,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入驻企业单独组织评估评价。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气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长葛市大周再生金属循环产业集聚区建成政府买单的区域评估制度框架体系;2021年年底前全市各产业集聚区全面完成。

    18.建立“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地方标准。市标准化委员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参照“3 N 1”模式,根据《河南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办法》,制定符合许昌实际、分区域、分行业的“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报许昌市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

    19.对“标准地”供地流程进行再造。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等相关合同、协议、承诺书模板;自然资源部门对现有土地供应流程、制度进行重构再造,制定“标准地”出让具体实施细则、规范、流程,报辖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

    20.健全“代办制”和“告知承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审批部门,梳理工业项目工程审批事项,对工业项目进行分类,明确“代办制”和“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和具体实施细则,拟定承诺内容、模板。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指定专门机构或组织负责全程免费代办工业用地“标准地”审批事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

    21.建立“标准地”履约监管体系。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制定“标准地”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达产验收监管细则,严格落实“标准地”项目的开发利用和履约监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依规将履约监管情况和承诺实施情况纳入企业诚信体系。

    责任单位: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

    (五)创新发展,打造工业用地利用新模式。

    22.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具体实施细则和弹性年期出让有条件续期实施标准,由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新入驻工业项目用地评审结论,拟订差别化供地方案,报辖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23.搞活工业用地二级市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切实用好我市土地二级市场试点成果,支持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采取工业用地分割转让、预告转让、抵押融资等举措盘活闲置低效存量土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

    24.发挥土地收储机制优势。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配合,对产业集聚区新增工业用地实施土地综合开发,通过完善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提高“净地”、“熟地”标准,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制度落地提供支撑。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闲置低效存量用地收储工作的保障力度,进一步推进批而未供、闲置和低效土地盘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25.稳步推进“产城融合”发展。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扶持政策,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构建产业发展、现代城市、自主创新三大体系为核心,以产促城,以城兴产,开展城市综合体建设。尚集产业集聚区、魏都产业集聚区结合规划“一张图”,着力改造提升区域配套功能设施,促进产业发展与城市功能融合、人口与产业集聚相协调,实现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双轮驱动发展。严控工业用地改变用途,除特殊情况外,企业申请改变低效工业用地土地用途的,由政府统一收回后重新供应。

    责任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魏都区人民政府、建安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

    (六)常抓不懈,建立高效利用长效机制。

    26.建立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项工作组,以“智造之都”产业集聚区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为载体,强化数据管理,完善数据互联互通,实现成果开放共享,在全市范围内形成科学、完善的工业用地“供给-监管-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体制机制,助力产业集聚区“三提”“两改”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相关职能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

    27.建立“百园增效”行动成效考评体系。以突出集约节约用地为导向,建立许昌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成效考评政策体系和奖惩机制,细化考评指标体系,科学运用多种手段,定期对全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成果进行考评。市政府根据考评结果,落实奖惩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比照市级考评机制,对本辖区内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评。

    责任单位: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

    完成时限:魏都产业集聚区作为试点样本单位,2021年6月底前开始实施。

    三、组织实施

    (一)启动部署阶段(2021年2月——2021年3月)。召开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许昌试点工作部署动员会议,建立组织领导机构,组建试点工作专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于2021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4月——2022年9月)。全面落实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要求,实施许昌市“节地提能”工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方案要求,编制产业集聚区空间规划,全面落实区域评估成果应用;开展产业集聚区土地清查,有序盘活存量,持续优化增量,全面推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健全配套政策体系,建立完善“智造之都”产业集聚区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10月——2022年12月)。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完善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各项制度,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开展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高效评价和“百园增效”行动成效考评,编制全市产业集聚区发展典型案例,总结典型经验。组织召开全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总结会议。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及以后)。积极巩固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成果,推动“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政策成为各有关方面共识和共同行动的基础。针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加政策供给,促进长效机制持续完善、取得实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许昌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配合,细化政策措施,做好人员、经费保障工作。

    (二)加强动态监测。运用大数据分析、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系统、互联网、数据共享等技术手段,充分利用“智造之都”产业集聚区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加强与“互联网 监管”系统对接,对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分析预警、动态巡查,确保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指导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工作考评办法,建立考评工作机制。每季度末,要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观摩评比,对工作推进慢、效果不明显的县(市、区),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实施约谈。每年年底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定期汇编各地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加强舆论宣传,推动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社会共识。适时公布各地批而未供、闲置、低效用地信息,宣传相关政策,接受社会监督,让新发展理念成为领导干部决策施政的重要遵循,不断助推产业集聚区用地节能增效。

    附件:1.许昌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成员 名单及工作职责

    2.许昌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许昌市产业集聚区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4.许昌市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机制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5.许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暂行办法

    6.许昌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考评暂行办法

    附件1

    许昌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史根治(市长)

    副组长:赵文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卢希望(副市长)

    成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市税务局、市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魏都区、建安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林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负责全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全市产业集聚区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工作方案,组织推进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出台支持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专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估通报、考核评价,落实奖惩机制。指导各地制定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编制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和问题整改处置,构建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启动会、现场会、交流会等各类会议;督促各地按照方案要求推进工作实施;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下发通报,并向领导小组汇报。组织开展督导检查、问题调研、考核评价、年度总结、落实奖惩等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做好典型经验宣传、推介和政策解读、培训等。

    附件2

    许昌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一、概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办法》,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产业项目落地审批,实施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工业用地“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含物流、仓储等生产性服务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第三条 全市10个省级产业集聚区以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区域新增或盘活的工业用地,推行“标准地”出让。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工业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可参照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 2021年,全市各产业集聚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的比例不低于50%;2022年,各产业集聚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部实行“标准地”出让。

    第五条 “标准地”指标由区域评估成果和控制性指标构成。

    区域评估成果包括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

    控制性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发展指标。基础指标全市分行业分类型制定统一最低控制标准,每3年可由市政府调整一次,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可根据辖区实际细化或优化,但不得低于市级标准。发展指标主要包括规划用地指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类别,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根据辖区实际自行制定最低标准,在土地出让前根据地块具体情况选择类别,设置指标。

    第六条 “标准地”出让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对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宗地,需达到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且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

    二、区域评估

    第七条 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按照《许昌市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许工改办〔2019〕12号)要求,统一组织发改、生态环境、住建、水利、自然资源、商务、文广旅、气象、地震等部门,对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全部土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近期可选取相对集中开发建设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先行开展。

    在同一区域内不同的评价事项,可以依法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或由一家机构牵头联合几家机构进行联合评价,形成不同事项的专题评价报告(表)或“多评合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八条 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根据区域评估成果,形成区域评估报告,作为“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制定的基础。同时,根据评估成果完善项目入驻要求,制定产业集聚区产业指导目录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九条 区域评估成果、产业指导目录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由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供进驻产业集聚区企业无偿使用。区域评估统一组织开展后,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入驻企业单独组织评估评价。

    三、控制性指标

    第十条 基础指标主要包括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土地产出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可按传统工业类、仓储物流类、研发总部类项目分类确定具体参数。

    第十一条 发展指标主要由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类指标构成。

    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人防等指标,小微企业园等标准化厂房类项目可增加总平面图。人防指标包括建设用地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条件,以及建设用地人防设施配建面积、防护等级、战时功能及互连互通等具体条件。

    环境指标包括单位排放增加值、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项目类别,已完成区域环评的地块根据区域环评细化相关指标。

    能耗指标包括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已完成区域能评的地块根据区域能评细化相关指标。

    经济类指标包括准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单位面积工业增加值)、就业人数、亩均产值、土地税收(单位面积上缴税金)和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第十二条 实行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政策。重大投资项目、战略性产业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可按最高使用年限予应供地。其他新增用地实行“出让年期不超过20年 有条件续期”的土地供应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和续期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

    四、出让程序

    第十三条 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在土地出让前应召集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评估成果、环境容量、能耗条件等,提出“标准地”基础指标、发展指标和项目履约监管主要内容,申请“标准地”出让。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标准地”出让方案,将具体指标、相关履约要求及各方主体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提交土地联席会和土委会审查后,按程序报政府批准后对外发布出让公告。

    第十五条 土地成交后,受让人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签订《工业用地“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条件,投产、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项目退出管理等内容。

    第十六条 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可探索实施项目履约保函制度。履约保函以金融机构保函形式提交,产业集聚区可探索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开竣工履约保函的出具要求和担保金额比例,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和担保金额。项目用地受让人要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开竣工约定,未按期开竣工的,按合同约定在履约担保金额中扣征违约金。

    第十七条 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将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地下不超过一层,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改扩建,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影响小的社会投资备案类项目纳入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同时,积极探索并建立带项目施工图出让工业用地“标准地”工作机制和具体办法。对带施工图出让工业用地的,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完成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并作为工业用地“标准地”公开出让附件。

    五、代办制和告知承诺制

    第十八条 对不属于强制带施工图出让的“标准地”类型,可实行代办制。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指定部门或专人为土地受让人(权利人)免费提供项目开工审批代办服务。属地政务服务部门牵头协调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工作,并实行所有审批事项“一窗受理”和一个平台服务。

    未带施工图出让的“标准地”,代办机构或代办人应会同“一窗受理”窗口以书面形式主动告知土地受让人建设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及特定标准,土地受让人根据告知内容出具《“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并同意对外公示。信用承诺书在许昌市政务服务网、许昌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土地受让人即可开工建设,相关审批部门同时根据土地受让人书面承诺容缺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对带施工图出让的“标准地”和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带施工图出让的“标准地”,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后,土地受让人即可开工建设。

    对于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大力实施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通过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材料,2个工作日内并联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告知承诺制,企业作出承诺后不再审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审查,7个工作日内并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供排水、电力接入申请,同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对标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由相应权限的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未通过联合验收的,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落实惩处措施。

    竣工验收合格的,报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达产复验的期限,明确在项目达产复验通过前,该项目不动产产权按约定不得进行抵押、转让且企业股权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

    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落实奖惩措施。整改期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经市、县(市)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按约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可组织第三方以成本还原原则进行审计和评估,对建设项目优先回购。

    通过达产验收的,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

    七、保障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合同》、《协议》落实情况及土地利用绩效评价结果等实施工业用地退出。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的退出土地使用权情形的,可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事先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进行处置。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经批准后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三条 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出让土地相关信息及《协议》、《合同》内容、履行情况及时录入“智造之都”产业集聚区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依托市政务云、政务服务网和省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按全省统一要求做到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实现各有关部门联合监管和“云上管地”。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相应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记录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可依约定或承诺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者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发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企业承诺守信情况及按《合同》、《协议》开发利用土地情况依法依规纳入企业诚信体系。

    第二十六条 建立许昌市“标准地”出让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以市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水利、自然资源、商务、文广旅、气象、大数据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重点研究、协调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标准地”出让事宜。

    附件3

    许昌市产业集聚区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一、概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若干措施》文件精神,有效推进产业集聚区低效用地再开发,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低效用地,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属于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产出效益低,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存量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用地:

    (一)产业转型类:国家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环保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业用地,转型升级及“退二优二”的工业用地,政府列入“关停并转”范围的工业用地。

    (二)停建缓建类: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其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且建设工程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税费)已超过总投资额的25%,不构成闲置用地的。(三)开发未达标类:项目已开发建设完工投产,但其土地出让合同设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配套用地比例7项指标中有未达到约定条件要求,已存在违约事实的工业企业用地。

    (四)停产半停产类:项目用地已经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未产生经营利润时间超过2年以上的。

    (五)产出未达标类:项目用地已经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企业生产正常、土地处于依法利用状态中,但在企业分类综合评价中,划定为C类(倒逼转型类)企业的。

    (六)其他低效用地:经各产业集聚区低效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低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第四条 亩均税收、亩均产值计算公式如下:

    (一)亩均税收=年纳税合计(有退税或政策性减免的企业所减退部分税金计算在内)/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部分或全部出租的,税收计算应合并承租企业。

    (二)亩均产值=统计部门核定的工业产值/企业实际用地面积。投资修建工业标准厂房用于出租(售)的企业,亩均税收和亩均产值以实际入园企业汇总计算。

    二、主要路径

    第五条 规范低效用地再开发模式。

    (一)自主开发模式。鼓励通过租赁、企业重组、零地招商等方式,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允许市场主体在规划红线范围内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立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部门可根据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合并归宗。探索建立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参与,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可与低效用地产权人或开发主体签订《低效用地再开发监管协议》,约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监管目标、奖励措施、退出机制。

    (二)政府收储模式。对规划用途调整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等用途的,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收储后,根据新规划用途进行公开出让或划拨使用。规划用途没有改变,原产权人没有自主开发意愿的低效用地,要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实施土地储备,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达到对地块再利用。因规划调整,难以盘活利用的低效用地,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政府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规划使用。

    (三)国有投资公司参与模式。对司法拍卖处置的低效用地,可由辖区国有投资公司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引进项目或社会资金,进行二次开发建设;对涉及司法查封或者抵押的闲置低效工业用地,辖区政府要建立工作专班,主动协调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理清闲置低效土地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国有投资公司“搭桥”、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依法处置,推进债务化解和土地资产盘活。

    (四)府院联动机制。疏通政府及部门与法院之间的办案通道,建立对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的信息共享和“双通报”机制、审判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模式,加快破产案件审判进度,促进企业破产审判市场化常态化。

    三、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是本产业集聚区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牵头成立由同级发改、工信、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低效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产业集聚区范围内低效用地的核查认定,“一园一策”、“一宗一策”,制定和实施再开发工作方案、承担改造成本、落实好相关资金扶持政策。

    第七条 各产业集聚区低效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经济状况、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制定产业集聚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方案,明确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处置办法、奖励标准、倒逼机制、保障措施、年度处置任务等内容,报辖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产业集聚区低效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开展低效工业用地专项调查,全面查清低效用地的面积、宗数、位置等基本情况并标图入库,建立低效用地清单,形成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形成原因、处置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要素的工作台账。经辖区政府(管委会)审查汇总后,由各产业集聚区低效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入库。

    第九条 按照不同低效用地类别,根据产权人的开发意愿、招商引资政策和政府收储计划,结合实际,“一宗一策”研究制定低效用地的盘活措施,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

    四、政策保障措施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可出台具体支持政策,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和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经低效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出具认定意见并被列入低效用地监控目录的用地单位,在改造开发后新引进项目符合许昌市招商引资项目相关要求的,可以申请享受土地再开发支持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 凡被认定为土地低效利用又不主动配合整改的企业,盘活到期后,不再享受各级财政扶持和奖励政策(原有优惠政策未到期的,到期后不再享受),实施供电、供水、燃气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强化减排控制,对高水耗企业执行差别水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现有国家和省级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被列入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目录的企业执行差别用电政策。

    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与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平台公司信息沟通对接,建立低效用地项目的信息交流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以“限制粗放低效用地、支持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加强低效用地项目的信贷风险管理,对低效用地企业审慎开展土地抵押等信贷业务;对列入低效用地台账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五、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应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益事业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用于道路、市政、教育、医疗、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提升产业集聚区配套建设水平。

    第十三条 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行动态监管,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约定要求的,继续按照低效用地处置,并将在低效用地处置过程中享受的优惠按约定取消或追缴。

    第十四条 对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产业集聚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优先支持其调区、扩区和升级;目标任务落实不力的产业集聚区,核减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其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第十五条 产业集聚区以外的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4

    许昌市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机制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优化产业聚集区要素配置,支持新型产业发展,优化新业态下工业用地供应,助力产业提升和节地增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健全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出让机制

    (一)保障工业用地发展空间。

    1.管好工业用地总量。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全市第三次国土调查结果,结合“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期目标要求,统筹、科学制定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相匹配的工业用地规划总量目标。科学编制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产业聚集区内工业仓储物流用地比例,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确保工业用地总量平衡有余,筑牢全市工业经济基本盘。

    2.激活工业用地存量。一般工业项目原则上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积极引导新招商项目使用批而未供土地,将列入盘活计划的闲置、低效工业用地作为招商引资的主要载体,探索开展股权招商、并购招商。对不能及时有效盘活的全市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批而未供、闲置、低效土地,纳入政府储备计划,结合产业用地政策及发展目标,科学制定供应计划,做好前期开发,精准土地供应。

    3.用好工业用地增量。凡符合国家重点发展、鼓励支持的项目和产业集聚区重点引进的项目,优先安排年度计划指标。加大申报省级重点项目力度,积极争取省级用地指标支持。通过“增存挂钩”机制清理批而未供、闲置工业土地获得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仍用于工业用地。逐步提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工业用地占比。

    (二)构建工业项目入驻管控制度。

    1.全面推广“标准地”供应模式。产业集聚区新增工业用地使用出让方式供应的,除特殊项目外,应达到“标准地”出让条件,通过“标准地”模式进行供应。

    2.建立工业项目入驻评审指标体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产业集聚区区域评估结果,结合“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和相关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项目拟投资规模、预计产出效益、环境影响、科技创新含量、资源集约利用水平等方面因素,构建工业项目入驻评审指标体系,量化工业项目入驻标准。

    3.建立工业项目入驻评审决策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导,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召集发改、科技、工信、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根据入驻评审指标体系对拟入驻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进行综合评级,将工业项目分为鼓励类、允许类、禁止类、特殊类等,按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予以供应。

    (三)实施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

    依据工业项目入驻评审结果划定不同档次,实施差别化供应政策。

    1.鼓励类项目。对拟入驻产业集聚区市级以上重大投资项目,产业与所在产业集聚发展匹配程度高、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战略性产业项目等,可按照法定最高使用年期一次性出让。

    2.允许类项目。符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一般工业项目,原则上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的方式供应土地,严格执行“20年 有条件续期”政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续期标准。

    3.禁止类项目。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的扩建、改建、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不得供地。

    4.特殊类项目。电力、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特殊、配套类工业项目可适用鼓励类项目用地规定。

    二、支持产业集聚区新型产业用地

    (一)建立许昌市新型产业用地指导目录。新型产业用地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工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制订《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明确适用范围内主导产业及入驻条件,相关条件应当包括:企业科技研发实力情况,包括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研发人员与从业人员比等;项目投资情况,包括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单位用地产值、单位用地达产税收等;环境安全情况,包括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要求等。

    (二)保障新型产业用地有序供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完善辖区新型产业用地“标准地”指标,市场主体依据指标提出新型产业用地申请。市、县(市)工信部门牵头,组织发改、科技、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新型产业用地申请进行审核,报市、县(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的各项指标作为新型产业用地供地合同和《工业用地“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签署的依据,使用“标准地”方式予以供应。

    (三)引导新型产业用地兼容复合利用。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新型产业用地可复合、兼容利用,其中产业占地面积不低于70%、产业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容积率高于1.5,建筑系数不得低于50%,绿地率不得超过15%。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中应明确配套设施配建标准配置,配套建筑设计不宜采用套型设计。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可按照相应土地用途估价、物业自持比例等综合确定。

    (四)鼓励新型产业用地使用存量土地。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探索对新型产业用地使用存量工业用地实行特殊支持政策。

    (五)完善新型产业用地登记转让制度。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按工业用途进行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备注栏中标注“土地用途为新型产业用地”。新型产业项目达到合同和《工业用地“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件后,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经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同意,可依约分割、转移登记。厂房或研发用房最小分割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受让及出租对象不得改变建筑物的性质和用途,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享有优先回购权。配建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三、提高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保障效益

    (一)强化工作协调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领导责任,细化工作举措,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各类指标体系和各项工作机制,强化分工协作,形成共同推进工业项目落地的合力。落实工业项目审批放管服改革,为工业项目落地提供便捷、高效、畅通的审批服务。建立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协调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用地保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激励考核导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产业主管部门,结合存量、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标准地出让等工作,建立工业用地高质量发展评价考核机制,对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产出效率等作出评价,考核结果适时通报,并与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

    (三)强化监管措施落实。各产业集聚区根据工业项目土地供应合同和《工业用地“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项目验收、监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各有关部门建立跟踪督查机制,对新型工业用地入驻、转售、转租、产出指标、改变用途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管,确保新型产业用地良性发展,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依法处置存量、低效和违约工业用地,推动全市工业用地高质量发展。

    附件5

    许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土地二级市场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打赢我市存量低效用地盘活攻坚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入股),以及司法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情形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含在建建筑物)所有权应一并转让。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形式包含整宗地分割成两宗及以上可单独使用的宗地和地上建筑物转让时产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量化分割(分摊分割)。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需持有合法权属证明,分宗分割的地块应按照规划要求具备独立成宗使用条件;量化分割(分摊分割)的应按照已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或使用。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国有建设用地,应根据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界线办理分割转让;空地分割界线依据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最小地块控制面积必须有利于后续土地利用,并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第五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应符合产业集聚区产业、土地集约利用和环保政策等相关要求,并由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按照“标准地”供应的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时应达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等条件,由监管协议执行单位就是否存在限制转让情形出具书面意见。

    面积不足30亩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进行宗地分割,100亩以下的工业用地最小分割面积不低于供应总面积的30%,100亩以上的工业用地最小分割面积不低于供应总面积的20%。

    第六条 新型产业用地分割转让按照《许昌市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机制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 对拟分割宗地,未进行项目建设的,可依据经批准的修建性规划进行分宗分割;对已进行项目建设的,宗地可以进行量化分割(分摊分割),也可以进行分宗分割。

    第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应向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保留划拨方式,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受让人申请变更为有偿使用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九条 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

    第十条 对整宗地进行分宗分割的,应对分割宗地的规划及出让合同履约情况审核,建设用地分割应保障各方的正常通行等权力,且不影响生产、经营和独立使用功能;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应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新型产业用地和工业用地上已建成项目的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

    第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明确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需要进行转让审批(审查)的,应当先办理审批(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同可参照使用许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

    通过分割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价格申报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行转让的,转让人向宗地所在地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机构申报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规范分割转让流程。(一)申请。交易双方持以下材料向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机构提出分割转让申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申请书;

    2.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3.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4.分割转让批准意见(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的,可由宗地所在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出具);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同;

    6.地上建筑物合法来源证明,在建工程应提供建设投资额已达到25%以上或完成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利用条件的投资票据或审计报告;

    7.权籍调查表;

    8.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

    9.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等);

    10.属共有权利的,提供共有权人同意转让书面意见;

    11.按照法律、法规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完备并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完善。

    (三)审核。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土地交易鉴证备案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不允许分割的;

    (二)宗地中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及配套设施;

    (三)分割后不能满足规划、建筑安全使用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不得分割的。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同签订后,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转让合同、身份证明、交易审核备案证明、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允许依法办理预告登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建立涉法土地处置联席会议制度,防止因信息不对称造成土地处置后,难以转移登记或无法开发利用等纠纷。司法处置土地可进入许昌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全市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土地。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许昌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

    考评暂行办法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3号)等要求,为确保全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市直各责任单位。

    二、考评内容

    (一)规划引领及实施。重点考评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修编、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等情况。

    (二)土地高效利用及成效。重点考评全面开展产业集聚区批而未供、闲置和低效土地清查、处置、分类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全面落实增存挂钩、实施产业集聚区区域评估、加快推进“标准地”出让等情况。

    (三)用地政策和制度体系。重点考评健全市各产业集聚区土地管控、入驻评审制度、整合工业项目进区入园、探索新型产业用地政策、支持初创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年度可供土地清单”制度、研发“智造之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建立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和开展产业集聚区土地高效利用评价和考核等情况。

    (四)改革创新和探索。重点考评鼓励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建立重大项目联动保障机制,健全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制度落实等情况。

    三、考评方式

    考评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按照“日常指导、季度通报、半年约谈、年度考评”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指导。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日常督导、业务指导,全面掌握动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疑难问题。

    (二)季度通报。每季度末,各牵头单位要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通报。

    (三)半年约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观摩评比,对工作推进慢、效果不明显的单位,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实施约谈。

    (四)年度考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考评对象在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资金落实、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整体评价、分类排名,落实奖惩措施。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考评细则。每年第一季度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年度重点目标任务制定考评细则,年度考评按百分制进行,主要考核牵头部门。各牵头单位可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对配合单位进行考评。

    (二)单位开展自评。各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根据考评细则开展本单位年度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全面考评。按照考评细则,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1月份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考评对象开展年度考评。

    (四)进行综合排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季度通报、半年约谈、年度考评以及产业集聚区各专项考评和相关工作奖惩情况,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市直部门分类进行排名。

    五、结果运用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考评排名情况报市政府审批进行通报、奖励。对排名靠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授予“全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优秀单位”,考核结果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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