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粮食和储备服务中心,委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粮食安全应急供应保障体系,提高粮食安全保障水平,根据《 国家粮食局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 急供应网点的通知》(国粮调〔 2013 〕 115 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许政〔 2016 〕 6 号)、《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粮食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豫粮文〔 20 22 〕 142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 , 结合我 市 实际, 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 意见 ,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 包括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 中心 、应急供应网点 、应急储运企业、应急保障中心 ) 按照 “ 政府主导、部门管理、企业参与、共同构建 ” 的原则进行建设, 市县两级 人民政府 为责任主体,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粮食主管 部门)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二条 应急供应网点按照 “ 每个乡镇 ( 街道 ) 至少 具备 1 个应急供应网点 ” 的要求选定。
第三条 凡在 许昌 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粮食加工、运输企业和粮食产品批发零售的军粮供应网点、粮油专营店、大型超市或大型粮食加工、配送企业的连锁经营网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承担粮食应急任务 , 由 粮食主管 部门 按布局需要 择优选定 。
第四条 粮食应急企业 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二 ) 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 ;
( 三 ) 最近年度财务报表;
(四)最近年度完税证明;
( 五 )许昌 市 粮食应急企业 申报表 ( 见 附件) 。
第五条 粮食应急企业实行分级负责制。
( 一 ) 市 粮食主管 部门 负责 全市 粮食应急企业 总体规划、总量测算、应急演练、应急培训 ; 负责 市级 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 中心 、应急保障中心 统筹布局和选定 ; 负责 管理 全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信息系统 。
( 二 ) 县(市、区) 粮食主管 部门 负责 选定 本辖区 应急 保障企业;负责 本辖区 应急 保障企业 的 日常 检查、指导服务、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等工作 ; 负责 管理 本 辖区应急 保障 信息系统 。
( 三 ) 各级粮食主管 部门应与选定 的粮食应急企业 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并 颁发 “ 许昌 市 粮食应急企业 ” 牌匾。
( 四 ) 紧急状态时,按应急指令统一指挥 粮食应急企业 完成应急任务;紧急状态结束后,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及时清算 粮食应急企业 所发生的应由 属地 政府承担的相关费用 , 按程序补齐所动用的各级地方储备;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第六条 粮食应急企业 应做到:
( 一 ) 规范建立应急管理台账;
( 二 ) 积极开展粮食安全知识宣传;
( 三 ) 积极参加 粮食主管 部门组织的应急知识学习、培训和应急演练 ;
( 四 ) 服从 粮食主管 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严格按照应急指令要求完成应急任务。
第七条 政府对 粮食应急企业 给予资金补贴,按照 “ 谁选定谁负担 ” 的原则,由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补贴标准 如下 :
应急加工企业:2 万元 / 年;
应急配送 中心 : 2 万元 / 年;
应急供应网点: 1 万元 / 年。
承担两种以上应急任务的企业一年内只能享受一种补贴,按最高标准执行。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制定各辖区的补贴标准。
第八条 粮食应急企业 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要求做到 “ 少一补一 ” 。 在核查和抽查中,如发现粮食应急企业落实应急责任和义务不到位、应急保障能力和资质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出现 《许昌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暂行)》)( 许发改储备 〔 202 3 〕 49 号 )第二十四条情形 之一的,取消应急保障企业资格,终止协议,收回牌匾 , 同时取消其年度补贴 。
第九条 粮 食 主管 部门依据年度检查结果核定发放上一年度 粮食应急企业 补贴,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到 粮食应急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