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民营企业诚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郑州市民营企业诚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辖区各支行: 
       为强化全市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诚信意识,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诚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中小企〔2005〕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郑州市民营企业诚信工程实施方案”(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郑州市中小企业局经济运行处 郭松涛 张锋华 
       联系电话:67171608 (传真) 
       电子信箱:zzsme@126.com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 张卫国 
       联系电话: 65799157

郑州市民营企业诚信工程实施方案


       为强化郑州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统称民营企业)诚信意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环境、融资环境和发展环境,塑造民营企业良好形象,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河南省中小企业诚信工程实施方案》,决定实施郑州市民营企业诚信工程,并制定本方案。
       一、 实施民营企业诚信工程的重要意义
       诚信是社会行为的基本规则,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要求。实施诚信工程,是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提高企业诚信水平,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企业抵御信用风险,有利于提高信用管理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程度,有利于提升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对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实施民营企业诚信工程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郑州市和民营企业实际,以打造郑州信用品牌,塑造郑州企业新形象,优化投融资和发展环境为目标,以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强化企业信用管理,改善企业信用环境为重点,采取政府推动和企业参与相结合,采取分步推进方法,建立起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诚信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郑州市民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实现民营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逐步建立起郑州市民营企业的基本信用制度、信用担保体系和信用服务与监管体系。
       三、实施民营企业诚信工程的主要内容和企业参评基本条件
       1、金融信用:企业借贷或举债后能按期还本付息和依约清偿债务,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有良好信用。
       2、合同信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合同法》规定,切实履行合同条款,在客户中有良好信用;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要求,严守商业道德。
       3、纳税信用:企业按国家税法规定,如实申报收支情况,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
       4、质量信用: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活动,杜绝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无质量欺诈和违法行为。
       5、服务信用:企业经营活动中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举止端庄、文明服务,坚持做到信用承诺和服务及时到位,不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借故拖延和拒绝提供服务,自觉接受消费者投诉中心和消费者协会的监督,配合做好服务协调工作。
       6、劳动保障信用: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定用工合同,按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缴纳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7、财务统计信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根据企业经营实绩,真实地向主管部门上报、向社会公开企业经营成果;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定,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情况。
       8、价格信用: 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法》,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价格台帐,商品实行明码实价,坚决杜绝随意作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价格暴力等价格违法行为。
       9、环保信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无污染环境行为,做到达标排放。
       10、安全生产信用: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四、民营企业诚信信息征集办法
       1、民营企业诚信信息征集原则: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征集的企业诚信信息应当是合法、有效、真实的数据或文字资料,不得征集或者披露虚假信息;提供信息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在征信活动中应当保持提供信息单位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原始完整性,依法、客观和公正征集信用信息,保障信息质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民营企业诚信信息征集渠道:民营企业诚信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行业和社会。政府信息主要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基础监管信息;行业信息包括行业协会的评价等;社会信息包括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信息、信用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认证机构的认证情况、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民营企业诚信信息应当包括一定时期的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
       3、民营企业诚信信息征集方式:
       (1)依法或按照约定,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获取;
       (2)依法或按照约定,从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获取;
       (3)通过媒体公开的渠道获取;
       (4)通过企业自愿提供本企业诚信信息的渠道直接获取;
       (5)通过其他合法合规渠道获取。
         五、诚信企业的评价办法
       (一)诚信评价原则: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民营企业诚信评价组织和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独立以及定性与定量、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国情、市情以及指标的可获得性等因素,制定具体的量化指标,建立中小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
       (二)诚信评价组织机构:民营企业诚信评价的指导和监督机构为市中小企业局。其职责为:为民营企业诚信工程建设提供咨询和服务;制定民营企业诚信评价的基本原则和实施办法;审定民营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审定民营企业的诚信评定结果;负责诚信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三)诚信评价机构:市中小企业局会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郑州市诚信民营企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职责为:按照诚信企业的总体要求,制定评价指标体系;负责民营企业诚信档案建设的具体工作;负责民营企业诚信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民营企业诚信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四)诚信评价工作程序:
       1、申报:由企业对照评定内容、标准和有关规定,提出评价申请,并提供企业相关事实材料。
       2、评审: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郑州市诚信民营企业”预选名单。
       3、公示:预选的“郑州市诚信民营企业”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4、审定确认:公示期结束后,最终确定“郑州市诚信民营企业”,向社会公布。
       5、颁发证书:对诚信企业由“郑州市诚信民营企业评审委员会”授予“郑州市诚信民营企业”,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企业可在有效期内公开悬挂和宣传。证书和标志牌由组织机构印制。
       六、民营企业诚信信息的披露
       1、建立民营企业诚信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在网站上开辟民营企业信用专栏等形式,定期向社会披露法律法规许可的、企业公开的或授权公布的信用信息,供社会随时查阅信用状况,全面展示我市民营企业信用状况。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诚信企业进行广泛宣传。
       2、民营企业诚信信息披露原则:民营企业信用披露应当遵循依法、客观与公正的原则,维护企业经济安全,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民营企业诚信信息披露的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资信情况、企业荣誉记录、企业不良记录、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4、企业有权无偿查询本企业的信用信息。企业认为本企业诚信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更正申请,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企业对评审委员会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
       七、诚信企业奖惩和扶持办法
       1、对诚信企业要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建立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民营企业和企业主要管理者的评先评优或授予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等各类称号,应优先考虑诚信企业。
       2、各金融机构对诚信企业应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审贷效率,搞好授信服务,优先给予贷款扶持;商业银行对诚信企业贷款利率在国家允许的浮动范围内,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担保机构应优先对诚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政府扶持资金应重点扶持诚信企业。
       4、优先推荐诚信企业参加“河南省诚信企业”评审。
       5、优先推荐诚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参加各类竞标活动。 
       6、经评价公示后发现在评价过程中企业有重大隐瞒或严重信用缺失情况的,立即取消评价结果并予以摘牌公示。对评价后新发生的信用缺失行为,将视具体情况及时做出处理。一般信用缺失行为,责令立即改正;严重的收回证书和标志牌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参评。
       7、对严重违反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公示,限期召回商品及其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市中小企业局为举报受理单位。
       八、诚信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民营企业诚信档案。由评审委员会建立民营企业的诚信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对企业进行诚信跟踪和监督,指导企业不断提高信用水平。
       (二)年审及有效期。诚信企业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必须连续两年提供相关材料),从正式公布之日起计算,每年复审一次,两年后重新评价。组织机构每半年汇集一次企业诚信信息,诚信企业考核评价和公示每年组织一次。
       (三)首次参评的企业,对过去遗留的逾期贷款欠息、资金抽逃、虚假注册、质量违法等行为,需订出切实可行的改正计划、措施,并付诸实施2年以上方可参加申报。
       (四)每年第一季度为企业申报时间,第二季度组织评价、公示和公布。
       九、诚信企业的参评要求
       (一)民营企业诚信工程建设是我市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工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组织企业申报,民营企业应积极参加。
       (二)申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基本情况,如实填写申报表,严禁弄虚作假。如有不实,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评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三)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在审查确认相关指标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不得徇私舞弊,审查确认后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评价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干扰,严格依照本方案操作,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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