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能减排科技创新
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015号)、《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豫政[2007]46号)、《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工程实施要点》(豫科[2007]170号)、《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豫科[2008]79号)、《郑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郑政[2007]21号)、《郑州市节能减排科技工程实施要点》(郑科[2007]69号),推动我市企业依靠科技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排科技创新试点、示范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示范企业),是指依靠技术创新,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具有试点、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试点、示范企业认定的原则。试点、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企业为主体,鼓励技术创新,推进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将积极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对试点、示范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 成立郑州市节能减排科技创新试点、示范企业认定管理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试点、示范企业相关工作的指导、政策和业务培训;负责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考察、推荐、评审、验收等工作;负责研究我市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和探索其发展形势,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及建议。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试点、示范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方式,由郑州市各县(市)区科技、发改委、环保局等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市科技局统一受理。 第七条 申报试点、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省、市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郑州市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郑州市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较大推动作用;二、企业领导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有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积极性。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3%以上。建立了科技开发机构,已与国内外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稳固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有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比较健全的统计制度;企业财务、物资、质量、能源等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相应比较完善的计量手段;四、有节能减排科技创新试点、示范项目。依靠科技创新开展节能减排,加强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打造循环产业链条,项目技术先进、实用,方案设计优于现行相关标准,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五、自主研发或已引进了节能减排先进技术(成果、工艺、设备、材料等),在生产中应用后已产生良好的效益,或已研发生产了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节能、环保产品。有进行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或成果转化应用的经济、技术实力;六、企业主要节能减排指标,如产品单位能耗、水耗、主要工序(艺)能耗等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或领先水平;推行清洁生产或已进行了清洁生产审核,在废物循环利用、余热余压回收、能源转换、企业责任延伸等方面有固定途径和制度保证。对不能利用的废物,进行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理; 七、发展模式在全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试点、示范性;开展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其他企业(含专业化服务企业)。第八条 申报试点、示范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郑州市节能减排科技创新试点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企业上年度节能减排情况统计资料;
四、主要工艺技术水平、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方法等方面的证明文件和资料(所在地环保等部门证明);
五、专业化节能减排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应提供自身开展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奖励证书、资质证书、用户反馈意见、评价等);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试点、示范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考察。专家组根据评审考察结果向市科技局提出推荐意见,由市科技局商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审核批准后,三家联合发文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标牌。第十条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被认定的郑州市节能减排科技创新试点企业培育建设期为一年,期满验收时,试点企业向郑州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包括方案实施情况,试点项目进展完成情况、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下一步的工作计划等)。经专家组验收评审,并提出推荐意见,验收合格者,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研究批准,认定为郑州市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验收不合格者,取消其试点企业称号。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一条 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者,继续享受示范企业称号及相应的政策。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收回标牌。试点、示范企业在建设培育、复核期间如出现环保违法行为或违反环保部门有关规定的,随时取消试点、示范称号,收回标牌。
第十二条 科技部门将定期组织专家到试点、示范企业服务,进行节能减排有关知识和政策培训,帮助解决科技创新中的技术难题。第十三条 科技部门将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对试点、示范企业在科技项目申报与立项、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推荐或认定、高新技术产品或高新技术企业推荐、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政府采购等方面,都将优先考虑。第十四条 科技部门将以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应用作为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重点,组织试点、示范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与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通过项目实施,在试点、示范企业中发展若干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第十五条 科技部门将把试点、示范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以项目为载体,通过对试点、示范企业的引导和支持,培育一批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人才和企业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