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2011年度重点产业集聚区第一批扶持资金的通知

 郑工信〔2012〕189号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局,有关重点产业集聚区: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郑政文〔2010〕24号)规定,经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共同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对郑州航空港区等8个工业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产业集聚区给予奖励800万元;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巩义市产业集聚区奖励100万元;对获得河南省特色装备制造产业园的荥阳五龙产业集聚区、上街装备产业集聚区分别奖励60万元;对完成规划编制并获得批复的新郑市煤炭循环经济产业园、荥阳市五龙产业集聚区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对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公共标准化厂房给予资金补助403.13万元。各项资金共计1483.13万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工业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郑州航空港区等8个产业集聚区予以奖励
    郑州航空港区,奖励350万元
    新郑市煤炭循环经济园,奖励50万元
    新密市产业集聚区,奖励50万元
    巩义市产业集聚区,奖励50万元
    新郑市产业集聚区,奖励100万元
    郑州市中牟产业园区,奖励100万元
    荥阳市五龙产业集聚区,奖励50万元
    中牟汽车产业集聚区,奖励50万元
    二、对获得省特色品牌称号的产业集聚区(含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予以奖励
    巩义市产业集聚区,奖励100万元
    荥阳市五龙产业集聚区,奖励60万元
    郑州上街装备产业集聚区,奖励60万元
    三、对按要求完成规划编制并获得批复的予以奖励
    新郑市煤炭循环经济产业园,奖励30万元
    荥阳市五龙产业集聚区,奖励30万元
    四、对建设公共标准化厂房予以资金补助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补助403.13万元。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局接通知后,要抓紧时间为重点产业集聚区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不得截留。各重点产业集聚区要按照政策规定做到奖励、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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