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333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政策法规/规章
发布机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 键 词:财政,规章,经济区,暂行办法,财政资金拨付
文    号:郑经管政〔2013〕41号成文日期:2013-06-14发布日期:2015-01-01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出口加工区,国际物流园区,管委各部门,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郑经管政〔2013〕41号

 

 

关于印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出口加工区,国际物流园区,管委各部门,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9日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审批程序

(一)纳入年度预算资金拨付程序

年度财政预算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复后按支出计划执行。

1. 基本支出拨款程序

基本支出主要包括工资性支出、部门基本公用经费、医疗费和福利费。由申请单位填写《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支出审批表》,财政局审核后,按月拨付资金。

2. 专项支出拨款程序

(1)申请单位提出专项支出申请报告, 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2)财政局签署审核意见,报管委会领导审批后执行。

(3)专项支出审批权限: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财政副主任审批;金额在3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常务副主任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二)未纳入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资金拨付程序

1. 申请单位依据管委会会议纪要或有关文件规定提出申请报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2. 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管委会领导审批后执行。

3. 追加预算资金审批权限: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报分管财政副主任审批;金额在5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报常务副主任审批;金额在3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报管委会主任审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报主任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征迁补偿资金拨付程序

1. 根据征地任务通知单或征地补偿协议,办事处填写《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补偿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国土分局或征收办、财政局审核后,报管委领导审批。

2. 财政局依据领导批示,将征迁补偿资金拨付至办事处,财政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3. 办事处根据征迁补偿协议或方案,及时做好兑付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3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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