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333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关 键 词:财政,规章,经济区,暂行办法,财政资金拨付 | |
文 号:郑经管政〔2013〕41号 | 成文日期:2013-06-14 | 发布日期:2015-01-0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郑经管政〔2013〕41号
关于印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出口加工区,国际物流园区,管委各部门,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9日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审批程序
(一)纳入年度预算资金拨付程序
年度财政预算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复后按支出计划执行。
1. 基本支出拨款程序
基本支出主要包括工资性支出、部门基本公用经费、医疗费和福利费。由申请单位填写《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支出审批表》,财政局审核后,按月拨付资金。
2. 专项支出拨款程序
(1)申请单位提出专项支出申请报告, 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2)财政局签署审核意见,报管委会领导审批后执行。
(3)专项支出审批权限: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财政副主任审批;金额在3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常务副主任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二)未纳入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资金拨付程序
1. 申请单位依据管委会会议纪要或有关文件规定提出申请报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2. 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管委会领导审批后执行。
3. 追加预算资金审批权限: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报分管财政副主任审批;金额在5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报常务副主任审批;金额在3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报管委会主任审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报主任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征迁补偿资金拨付程序
1. 根据征地任务通知单或征地补偿协议,办事处填写《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补偿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国土分局或征收办、财政局审核后,报管委领导审批。
2. 财政局依据领导批示,将征迁补偿资金拨付至办事处,财政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3. 办事处根据征迁补偿协议或方案,及时做好兑付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3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