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工作人员资质要求标准

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810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人事任免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关 键 词:政务,人事,任免,人事任免
文    号成文日期:2015-01-21发布日期:2015-01-21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窗口工作人员资质要求标准关于工作人员资质要求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郑州经开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资质的内容、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资质要求。

2 要求

2.1 窗口单位派驻窗口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2.1.1 以本窗口在职、在编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干部(党团员)为主体。

2.1.2 政治觉悟高,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能够代表部门的形象。

2.1.3 知悉本窗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能力、责任意识、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强,熟悉单位所设窗口业务,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2.1.4 身体健康,纪律观念强,有敬业精神,能吃苦耐劳。

2.1.5 年龄在4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计算机操作。

2.1.6 在所在窗口工作满2年。

2.1.7 对行使审批职能的人员有资质、资格要求的,应选派有资质、资格的人员。

2.2 窗口首席代表基本要求

2.2.1 窗口首席代表应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协调能力和责任心强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或优秀后备干部担任,定期到中心办公。如选派科级领导干部确有困难的,可选派一名业务骨干担任窗口首席代表。

2.2.2 窗口首席代表应定期到窗口办公。

2.3 窗口分管领导基本要求

2.3.1 必须是派驻单位熟悉业务的在岗在职领导,必须由领导亲自把关决定的重要事项,分管领导根据业务工作和承诺时限的需要及时到中心现场审签或在网上审签(需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除外), 其中审批事项多、办件量大的窗口分管领导要把中心作为主要办公地点。

2.4 人员管理

2.4.1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派驻单位和中心双重管理的原则,窗口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委派单位领导,工资关系不转,原单位福利待遇不变;日常工作接受中心统一管理和监督。

2.4.2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专职从事中心窗口工作,与原单位其他工作脱钩;临时性借调窗口工作人员须事先征得中心同意,在有人员替岗的情况下方可借调。

2.4.3 各进驻中心常驻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安排替岗工作人员到窗口值班;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派员,须填写《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临时调整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提前报中心主任同意。

2.4.4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由中心另行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凡进驻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办事。

2.4.5 不能胜任工作的窗口工作人员,由中心提出调整意见,派驻单位应及时予以调整;严重违纪的窗口工作人员,中心建议将其退回派驻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由派驻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做出相应处理。

2.5 人员进驻与调整

2.5.1 进驻中心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任务自行推荐,经中心审核后由中心审定抽调,一年一定,原则上中途不调换;确需调换的,由进驻窗口向中心提出申请,报区管委会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调换;工作不满一年的,一般不得调换。

2.5.2 因事项增加或减少需要增减工作人员的进驻窗口,须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管委会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增加或减少工作人员。

2.5.3 进驻中心的人员(包括窗口“首席代表”、常驻工作人员和替岗工作人员)必须填写相关备案登记表,经所在窗口首席代表签名、盖单位公章,中心领导签名后由中心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案。

3 检查与考核

3.1 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考评奖惩制,具体按照《经开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考评办法》执行,考评结果将作为奖励惩戒、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3.2 所有进驻人员年终考核以中心为主,中心要对进驻人员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出具意见并送达派出单位,写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主要依据。

3.3 各单位派驻中心人员的提拔、任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中心与派出单位协商有关部门派员到中心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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