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66235938/2016-0000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金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工作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1-21 | 发布日期:2015-01-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的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辖区烟花爆竹市场秩序,郑州市金水区安全监管局四项措施结合实际,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采取 “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审批原则,严把烟花爆竹销售资质审查关。
一是各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专店经营,除烟花爆竹外不得同时经营其他任何商品,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二是严格限制零售点备货量,备售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过50箱。只限经营个人燃放类:烟花类[C 级、D 级]、爆竹类[C 级],不得经营非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产品及其他违禁产品;三是各零售点烟花爆竹产品只能在辖区内获得许可的正规批发企业采购,不擅自从其他渠道进货,不销售超标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和“三无”产品;四是在指定经营场所内经营,不占道经营,不走街串巷流动销售,严防事故发生,为辖区群众营造和谐稳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