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4528/2015-0010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 | |
文 号:郑开管〔2015〕11号 | 成文日期:2015-01-27 | 发布日期:2015-01-27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2015-01-27 | 废止日期 |
各局、办,各办事处,各园区,各有关单位:
《郑州高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批管理办法》、《郑州高新区企业投资项目供地管理办法》及《郑州高新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27日
郑州高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简化项目审批手续,进一步优化高新区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内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比照执行,以下统称企业)在高新区内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 号)(以国务院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 号);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 号);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 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 号)(以省政府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七)《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4〕1339号);
(八)《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主导产业布局的实施意见》(郑发〔2012〕13号);
(九)《郑州高新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第五条 项目备案机关是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高新区内备案审批工作。监督机关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跨备案管辖区域的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一个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项目备案统一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进行,网址:www.hndrc.gov.cn。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企业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填写《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并加盖企业印章,同时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登记证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备案时需要提供其他要件的,企业应从其规定。《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可通过《郑州高新区政务在线》网站下载,也可在备案机关领取。
第九条 备案机关应对企业提交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登记证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查,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原件应当即退回企业。对《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符合规范要求、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属于高新区管辖范围、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了项目备案其他要件的项目,应当场予以受理。否则,备案机关不予受理,并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进行补充或更正。
第十条 在备案申请主体的身份和资格认可方面存在的特殊问题,备案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已受理备案申请材料的项目,从项目是否属于应报政府核准和审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核查。除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产业政策、负面清单中禁止发展的项目外,备案机关应及时予以备案。
对符合备案条件且同意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待管委会分管主任签字后方可公示;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项目退回并标明退回原因。
第十二条 经复核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向企业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加盖备案机关公章(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确认书)。
第三章 备案效力
第十三条 备案确认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自备案确认书出具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在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可向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准予延期一年,在原备案确认书中填写“准予延期一年”(仅限一次),加盖备案机关公章。若项目在有效期内已开工建设,备案确认书在两年后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备案内容系企业自行填写,备案机关仅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对其他内容应由相关机关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依据备案确认书,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贷款、消防、市政、施工、安全生产、税收减免、设备进口、质量技术监督、外汇管理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对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当重新备案:
(一)企业法人或项目法人发生变化(不含企业法人或项目法人的出资人发生变化);
(二)项目总投资或建设规模超过或低于原备案总投资或建设规模30%及以上;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四)项目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期;
(五)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备案确认书但尚未开工的项目,若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原备案项目被禁止建设,原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不得重新备案;若因《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调整而需要进行核准的,原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应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四章 备案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监督机关对我区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应备未备、不应备而备的项目区别情况进行纠正;对备案机关及办理人员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通报批评、责令作出公开检查、暂停或调整备案权、提请监察、执法机关处理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在项目备案活动中提供虚假证件、虚假材料、虚假数据的,一经发现,立即列入项目备案不诚信企业黑名单中,并在备案网上公示,三年内备案初审机关及备案机关不得受理该企业同类项目的备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确认书失效后擅自开工或未按照备案确认书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的,备案机关和监督机关均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也可函告其他部门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备案机关已在网上公示、出具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的项目,其原始记录不得自行删除、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由备案机关向上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书面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项目主要适用《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豫发改外资〔2014〕1066 号),在备案机关管辖、备案程序、备案效力、监督管理、编号规则上适用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登陆备案系统后,外商投资项目应填写《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我省境内各类法人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适用《河南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豫发改外资〔2014〕1067 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3.《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