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32X/2015-00009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物价/业务信息/价费标准 | |
发布机构:郑州市物价局 | 关 键 词:收费,定价 | |
文 号:郑价审函〔2015〕7号 | 成文日期:2015-02-05 | 发布日期:2015-02-13 |
体 裁:函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你公司《关于"清和苑"经济适用房项目住宅售价的申请》收悉。根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1442号)、郑州市物价局和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5〕2号)规定和郑州市价格成本监测所《郑州市清和苑经济适用房价格定价成本测算报告》(郑价成审〔2015〕5号),现对你公司开发的清和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清和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位于郑州市连云路东、郑航北路南,可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面积38765.01平方米,销售基准价格为2416元/平方米。 二、根据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5〕2号)规定,销售价格可在销售基准价格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下浮不限。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三、你公司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中应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所售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增加价格信息透明度。 此复。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