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279426/2015-00218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林业/业务信息/林业产业 | |
| 发布机构:金水区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林业 | |
| 文 号:金政〔2015〕23号 | 成文日期:2015-03-09 | 发布日期:2015-03-09 |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禁止各类毁林现象发生,推动林业资源的持续增长,促进生态环境建设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造林护绿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标语、板报、宣传车等形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觉造林护林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造林、护绿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认识到,造林绿化,富国裕民,是惠及子孙后代的千秋大计。植树造林要有计划,采伐林木要依法律程序进行,不得乱砍滥伐。
二、加强对重点造林工程林木的管护,巩固造林绿化成果
自2002年以来,我区通过绿色通道工程、风沙源治理工程、农田林网化工程、郑州森林生态城建设工程以及郑州林业生态市建设等林业建设重点工程,先后完成了连霍高速防护林、贾鲁河防护林、黄河大堤防护林、京珠高速防护林、四港联动大道生态廊道等重点林业工程,使辖区各种林地总面积已达到2万多亩,通过近几年的保护管理,我区林木覆盖率已有较大幅度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巩固我区造林绿化成果,对重点造林工程提出以下管护措施。
(一)加强对新栽幼树的管理和保护。为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林木的权属问题一般坚持“树随地走”的原则,土地承包人即为该地段林木的责任人,要加强对树木的管护,及时进行浇水、封土、除草、树干涂白等,确保树木成活成材。
(二)禁止在各种防护林内及林木旁边进行毁林开荒和毁林采沙、采土以及其它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放牧。如因上述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损坏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防护林带需要进行间伐或更新采伐时,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四)对于盗伐、滥伐林木或故意毁坏林木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
(一)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
(二)护林人员的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9条规定,结合我区林业的实际情况,辖区护林人员应根据划定的责任区承担以下职责。
1.加强对责任区内各种林地林木的巡护工作,包括各种防护林带、通道绿化林带、用材林、经济林、农田林网树及其它小片林、四旁零星树等。发现有盗伐、滥伐,不按规定采伐及其它毁坏林木的现象时应加以制止,并及时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区林业主管部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2.加强对责任区各林地、林木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工作,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搞好各时期的虫情调查、测报工作。病虫害发生高峰期要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防治工作。
3.加强对森林火灾的监测和灭火工作。农忙和冬闲季节应加强对各种林地、林木的检查。发现有在树木附近点火烧荒、燃烧秸秆、杂草等其它易燃杂物的现象应及时制止,及时向区、有关街道办事处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4.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采伐林木、征占用林地的申请要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搞好现场查验等工作。
5.护林人员要签订护林公约(或协议),具体职责范围由各有关街道办事处根据人员情况、辖区林地面积、林木数量进行划分。
(三)护林人员的设置、工资待遇和基本要求
1.护林员设置
根据各街道办事处林地、林木的实际情况,以设置兼职护林员为主,丰庆路街道办事处设置2名兼职护林员,国基路街道办事处设置3名兼职护林员,杨金路街道办事处设置4名兼职护林员,兴达路街道办事处设置8名兼职护林员,全区共设置17名兼职护林员。护林员的选用由各街道办事处筛选,并上报至区农委审核。
2.工资待遇
我区设置的护林人员均为兼职人员,要注意护林工作与个人的农活及其他工作两不误。工资采取补助的形式发放,在原基础之上增至每人每月600元,由区政府和有关街道办事处各承担50%。
3.基本要求
(1)护林员应选择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政治思想觉悟高,具有较强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爱林护绿的意识较强,敢于同破坏林地林木的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人员。各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护林人员一经确定,经培训后要及时开展护林工作,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再更换。护林人员因体弱多病、年龄已高或其他原因不能开展正常护林工作的,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进行更换,并将人员情况报区林业部门备案。
(2)各责任区护林员要保证各类林业案件的发现上报率达到100%。
(3)护林人员利用职责便利,非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给林业资源造成损失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护林员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