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管理的意见(试行)

索 引 号:005254042/2015-0011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文    号:郑建〔2015〕28号成文日期:2015-03-02发布日期:2015-03-11
体    裁:公告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管理的意见(试行)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活动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117号令)、《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建〔2014〕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目的意义
  装修装饰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
用要求,使用装修装饰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活动,装修装饰工程是建筑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工程不可分割。近年来,我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业发展迅速,监管工作亟待加强。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各级各类监管机构要主动作为,按照“对口负责、专业监督、闭合管理”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法规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依法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尽快建立我市“覆盖全面、条块融合、权责明确、便捷高效”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业监管新秩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条块融合、属地为主,权责统一、服务为主,闭合管理、市场为主”的原则,更好地落实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和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适用范围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装修装饰活动(注:公共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写字楼、商场、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学校、机场、火车站、地铁站、从事工业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实施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意见。
  本意见所指公共建筑的装修装饰,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的装修装饰或依法单独发包的新建公共建筑的装修装饰。
  2.由市财政为主投资的以及跨区域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它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由所属辖区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它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施工许可办理
  (一)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应当按照《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应当按照《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对于申请办理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的,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应于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  条件不予颁发施工许可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  明理由。
  (三)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按《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要求执行。
  (四)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按照《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十九条第二款,须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施工合同、图纸、预算;
  3.参建装修装饰工程中各类人员上岗证书。  五、履职尽责
  (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的统一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装修装饰管理法规及规章制度,编制实施全市装修装饰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全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管理活动。
  (二)由市建委具体负责监管的公共装修装饰工程,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做好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1. 建筑业市场管理处:牵头负责装修装饰市场监督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企业办(装饰办)做好以下具体工作:即贯彻落实省装饰办的有关要求,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征信记录、投诉受理等相关工作,同时负责限额以下工程的登记备案工作。
  2.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工程报建、施工许可证核发等工作。
  3. 勘察设计处:负责落实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等相关工作。
  4. 工程招投标监管处:负责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等相关工作。
  5.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指导市质监站、安监站加强日常监管。
  6.政策法规与建设监察处:负责工程建设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查处等相关工作,指导市监察支队加强日常监管。
  以上各处(室)及二级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监管措施,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和落实,其他相关部门应依据本部门职责,开展好相关工作。
  (三)由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可参照市建委监管分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做好工程建设服务和监管活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试行期间,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收集意见试行情况,及时向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反馈。(市建委建管处1401,联系电话67188920)。

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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