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561030138/2015-00070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经济委员会关 键 词:通知,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文    号:郑经农〔2015〕7号成文日期:2015-03-12发布日期:2015-03-12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切实做好2015年经开区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要求,我委制定《2015年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2015年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办事处农办,相关单位:

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切实做好2015年经开区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要求,我委制定《2015年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12日        

 

                                           2015年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制定依据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和国家、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要求要求,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要求

2015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职责分工

各办事处农办要依照《2015年经济技术开发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办事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发放、保存、使用监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办事处农办要按照本计划,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办事处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二)加强疫苗管理。严格落实疫苗供应管理办法,切实完善疫苗订购、入库验收、出库登记等管理制度,保证疫苗都能快速准确追溯。切实完善疫苗贮存设施,确保疫苗从贮藏到使用的全过程在规定温度条件下运行,保证疫苗质量。要积极探索建立强制免疫疫苗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及时科学评估疫苗使用效果。严禁疫苗浪费,严查非法订购疫苗、倒卖疫苗等行为。

(三)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要做到一畜一针头,同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要随免随建立动物免疫档案,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使用疫苗的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记录与耳标相符。

(四)做好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季、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办事处农办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的收集、统计、报告工作,保证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

(一)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规模养殖场、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不到标准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

(二)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区农委将根据免疫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各办事处农办也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完善办法,及时组织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确保免疫措施落实到实处。

六、其他

各办事处农办在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工作的同时,也要抓好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4、猪瘟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 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界地区受到界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边界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甲灭活疫苗(H5N1,Re-6株 Re-7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办事处农办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市局将组织两次全市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火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市境边界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市境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为便于鉴别不同制苗毒株,一个县(市)区域内只使用一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IRPC值>20判为合格。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达到≥70%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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