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93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责任追究 | |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关 键 词:承诺事项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3-26 | 发布日期:2015-03-2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保证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制正常实施,根据《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项目代办服务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工作开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监督单位及职责
(一)监督单位
1、投资项目代办服务领导小组
2、区监察审计局
(二)职责
1、督查投资项目代办完成时限、收费标准、代办程序。
2、督促、协调各有关审批办理部门。
3、负责代办部门项目代办业务量化考核工作。
4、负责对区内行政审批部门和代办人员的规范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处理代办服务过程中有关企业投诉、检举等事件。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一)工作时间代办窗口无故脱岗,影响正常代办业务的行为。
(二)对申办企业符合代办条件,且资料齐全而拒绝受理的行为 。
(三)对不能执行谁招商,谁代办的原则落实代办服务,而找其他理由推卸责任的。
(四)不执行正常代办服务审批手续,给企业造成误事、误时的。
(五)代办人员服务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代办人员不执行限时办结,又无合理说明的。
(七)大厅审批窗口无故拖延、服务效率低,造成代办人员不能按时办结的。
(八)代办人员和审批窗口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擅自提出吃、拿、卡、要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项目代办制规定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
(一)责任的化分
1、对未正常办理投资项目代办制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导致过错行为的,由代办部门承担直接责任。
2、对符合代办条件的企业提出代办要求,而没有实施代办服务的行为,由当事部门负直接责任。
3、由于行政审批部门的原因,没有按时办结的行为,由行政审批部门负直接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对有违犯以上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由项目代办服务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区纪检监察局做出如下处理方式。
1、对情节较轻,影响不大的行为,对直接部门或当事人给予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口头警告。
2、被投诉单位或当事人被新闻媒体曝光或问题较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效能监察中心以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视认错态度,给予调离岗位、辞退、免职等处理方式。
3、代办人员如被企业投诉,视违纪情节严重性给予处罚,构成违纪的,由区纪委给予其党政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做出处理。
4、对市直职能部门违纪或被企业投诉的人员,由中心进行考核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所属单位纪检部门处理。
5、年度内被纪检监察局通报批评的窗口人员或代办人员,年终考核评定等次不能评为优秀,受到党纪处分的,年终考核应评为不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