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91921630/2015-0015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计划总结 | |
发布机构:金水区凤凰台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工作,工作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3-30 | 发布日期:2015-03-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工作范围
1、街道办事处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街道办事处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街道办事处机关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3、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又引发的行政纠纷。
工作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平等原则。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的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4、积极主动原则。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