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350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下设机构/机构职能 | |
|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关 键 词:下设机构,机构职能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4-10 | 发布日期:2015-04-10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办法》,并公告如下:
1、凡是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必须先到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
2、每半年备案一次,每年的5月和12月的前5个工作日为提交备案资料时间(以收到书面资料时间为准),资料提交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验和查证,审验通过并纳入代理机构库进行管理后,方可在我区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3、凡是在我区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必须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4、来我区开展业务代理机构的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
(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地,以及电子监控等设备、设施;
(5)、申请备案之日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或刑事处分的(至处分到期日);
(6)、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
(7)、专职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少于40%;
(8)、截止提交备案资料之日止,最近2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5笔以上,且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
(9)、具备中央投资招标代理甲级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质。
5、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各种资质证书复印件;
(2)、经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3)、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证明;
(4)、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5)、营业场所、开评标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6)、在备案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分的书面证明;
(7)、专职人员名单,中高级技术人员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管理代管证明以及备案前6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缴纳情况表或银行缴款单)复印件;
(8)、要求提交的政府采购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以及与所列业绩相应的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9)、所提交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公司公章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并提交原件以备查验。
(10)、承诺书,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愿意负一切法律责任。
6、经审验符合要求的代理机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给予公示备案并通知其准予在我区开展代理业务。
7、以上所需提交资料为电子版和书面各一份
8、联系地址:郑州市航海东路与第五大街交叉口地税局405房间;
电话:66785550;
邮箱:jkqzfcg@163.com。
2015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