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96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政策法规/法规 | |
|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 | 关 键 词:住房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4-28 | 发布日期:2015-04-28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抵押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地产抵押的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抵押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