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3)

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956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政策法规/法规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关 键 词:住房
文    号成文日期:2015-05-04发布日期:2015-05-04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3)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章 抵押登记

      第十四条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申请抵押登记,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申请书;
      (二)主合同、抵押合同;
      (三)抵押房地产评估报告;
      (四)抵押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五)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抵押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抵押人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共用证明。
      购买期得所有权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还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购房合同、预售许可证、交款凭证。
      购买期得所有权的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设定抵押的,还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交款凭证。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还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概算书及已投入的工程款额、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明。
      抵押人交验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共用证明应经土地管理部门验证;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抵押的房地产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相应的证件、批准文件或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登记发给《房屋他项权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应在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证上载明已抵押事项。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应重新申请抵押登记。
      抵押期间,所有权证由抵押人收存;《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收存。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自抵押合同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到原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抵押档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房地产抵押资料,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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