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5)

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955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政策法规/法规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关 键 词:住房
文    号成文日期:2015-05-07发布日期:2015-05-07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5)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房屋抵押登记证件的,或者伪造、涂改房屋抵押登记证件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证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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