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959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政策法规/法规 | |
|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 | 关 键 词:住房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5-11 | 发布日期:2015-05-11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其得所有权的房屋是指以买卖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以其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用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