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82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档案/档案管理 | |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关 键 词:综合,档案,标准,制度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5-20 | 发布日期:2015-05-2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心档案管理的主体、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档案的管理。
2 主体中心各窗口
3 内容
3.1 中心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上级机关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包括领导讲话、会议上印发文件等相关材料。
3.2 中心代管委拟稿并被采用的文件定稿和印本(例如成立领导小组之类)。
3.3 区管委批转、转发中心的文件。
3.4 领导视察、检查中心工作时的指示、讲话、题词和声像等材料。
3.5 中心召开的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等形成的会议记录、简报、领导讲话稿等文件材料。
3.6 中心的各种基础数字统计报表和分析材料。
3.7 中心目标管理、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纪检监察、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以及突发事件、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3.8 中心制订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规定、工作条例、岗位职责等。
3.9 中心的财产、档案交接凭证。
3.10 中心编印的简报、文件定稿、样本。
3.11 中心的请示与管委的批复。
3.12 中心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
3.13 中心检查下级单位的工作、调查研究时形成的文字材料。
3.14 新闻媒体(报社、电台、电视台、杂志社)报道、转载中心工作活动的文章、图片等。
3.15 移交中心办公室保存的业务档案。
3.16 中心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述职报告。
4 要求
4.1 档案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4.2 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4.3 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归档。
4.4 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
4.5 档案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4.6 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4.7 应做好审批档案的防潮、防蛀、防火、防盗等工作。
4.8 应定期进行清卷清理,确保档案完成无损、整理规范。
4.9 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复印档案,应经专管档案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