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80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工作,工作信息,标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6-08 | 发布日期:2015-06-08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5-06-08 | 废止日期 |
本标准规定了郑州市经开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绿色通道工作标准内容要求与监督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行政审批项目服务绿色通道工作标准。
2 内容与要求
2.1 “项目服务绿色通道”项目的适用条件。
凡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和区域规划布局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建设项目,经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认定,列为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项目:
2.1.1 列入国家及省、市的重点投资项目;
2.1.2 符合我区主导产业结构,总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或3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1.3 世界500强企业,世界跨国公司和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项目;
2.1.4 上级政府交办的,时间要求特别紧急的重要投资、引资项目。;
2.1.5 管委交办的其他投资项目。
2.2 服务管理规定
2.2.1 跟踪督办制。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确认“绿色通道”项目后,对项目审批实行全程跟踪,督促项目的审批进度,并协调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开展特事特办、委托代办、陪同协办等服务方式,简化手续,从快办理。
2.2.2 一次性告知原则。“绿色通道”受理窗口对审批所涉及的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牵头部门应主动将各相关部门窗口所需材料一并告知。
2.2.3 限时办结原则。“绿色通道”受理窗口应实行承诺限时服务。对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行政服务事项,按照“实事求是、能快则快”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办理时间原则上压缩50%以上,予以提前办结。遇有特殊情况,经中心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限。
2.2.4 并联审批原则。“绿色通道”受理窗口审批全过程实行联合审批办法。由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或督办会议,集中审议,当场形成意见,同时予以办理。
2.2.5 互不制约原则。各部门窗口在办理重点项目时,原则上应取消相互制约的前置要件,并依照本部门相关法规严格把关,随到随批。
2.3 办理程序
2.3.1 在大厅设立“项目服务绿色通道” 受理窗口,派专人轮流值班,专门负责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的登记、转办、协调、组织、督办 等工作。
2.3.2 进入“绿色通道” 受理窗口的项目首先由申请人向“绿色通道”受理窗口或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心审定后,确定主审部门和有关参审部门,中心通过设立《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卡》,对进入“绿色通道”受理窗口的重点项目的每一个审批环节全程跟踪,审批服务情况详实记入跟踪卡备查。
2.3.3 中心牵头召开“绿色通道”受理窗口协调会。不能确定主审部门或有交叉的,由中心指定,并负责“绿色通道”受理窗口项目的督办、检查、考核、召开会议及通报情况等事宜。
2.3.4 各部门在办理“绿色通道”受理窗口的项目时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设专人负责的原则。各窗口在受理“绿色通道”受理窗口项目后,应快速启动,对可以立即答复或办理的事项应当场答复、办理。需要进行联合踏勘、验收和召开联审会议的,应予优先安排,主审单位应与相关的责任部门联系、协调,提前做好准备。
3 监督与考核
由中心管理办公室监督考核“项目服务绿色通道” 受理窗口,凡属“项目服务绿色通道” 受理窗口受理范畴的项目,必须实行统一受理,公开办事,全程监控,接受监督。中心和窗口要指定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项目服务绿色通道” 受理窗口项目的审批、协调。对延缓、迟误、超时甚至拒不配合的,中心将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监察审计局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