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61030138/2015-00036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畜牧业/业务信息/畜牧产品质量监督 | |
|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经济委员会 | 关 键 词:畜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6-22 | 发布日期:2015-06-22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印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办事处农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全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畜产品生产经营环境的监管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农经委制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22日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一、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做好出区境销售生猪的“瘦肉精”监督检测,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开展质量安全自检,出具产地证明、检疫证明和质量证明,做好与市场准入工作的衔接。
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指经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和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指标要求的畜产品准予市场销售,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监督管理制度。检测主要针对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这种有害物质。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要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要有屠宰检疫、肉品检验制度和记录。对入市销售的生鲜畜产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产地来源证明,同时禁止7种情形的畜产品入市销售:
1.无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
2.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3.含有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
4.药物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5.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6.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的;
7.国家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畜产品。
未取得市场准入证的畜产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单位不得进入市场。
三、报告制度
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各办事处农办按时将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及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验上报区农委。
四、督查制度
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担任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畜产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定期对各办事处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工作方案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处理等情况。
五、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监管部门逐级签订畜产品安全责任状,基层监管部门与生产经营主体签订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建立养殖场(户)巡查制度,逐步建立并实施监督抽检、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责任追究机制,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六、畜产品溯源制度
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督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及生鲜乳收购站等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索证索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质量承诺等制度,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用药记录、饲料使用记录等八项记录。通过完善制度管理,逐步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七、投诉举报制度
1.公开受理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区农委、物卫生监督所等监管单位,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2.受理登记制。各相关单位对每起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记录及时归档。对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应予以登记受理,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
3.首问负责制。各相关单位对群众投诉举报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问题,首先接受的单位应填写移送书,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单位,并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4.限时办结制。各单位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对涉及群体性、人员死亡等紧急重大事件,要急事急办,以最快速度进行处理。一般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投诉举报人。对移送来的投诉举报事件的处理结果,应函告移送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