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管理标准

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93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承诺事项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关 键 词:综合
文    号成文日期:2015-07-13发布日期:2015-07-13
体    裁生效日期:2015-07-13废止日期
低值易耗品管理标准关于低值易耗品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经开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的术语及定义、内容及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低值易耗品管理。

2 术语及定义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100元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器具、设备、用品等,为低值易耗品。

3 内容及要求

3.1 低值易耗品管理分工

3.1.1 添置

3.1.1.1 低值易耗品的添置,由中心管理办公室按月度编制计划。

3.1.1.2 编制计划经行中心主任审核后,由经开区管委会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3.1.2 采购

3.1.2.1 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一般由中心办管理公室办理。

3.1.2.2 使用窗口需要的特殊用品或大件物品,经中心管理办公室同意,也可由使用窗口自行办理。

3.1.3 保管

3.1.3.1 中心管理办公室设专职保管员负责低值易耗品的验收、保管、领用等出入库管理工作。

3.1.3.2 采购回来的低值易耗品应交保管员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3.1.4 领用

3.1.4.1 各窗口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经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签字后,在中心管理办公室领取。

3.1.4.2 领用物品丢失或损坏,应予赔偿。赔偿额按物品原值和使用时间折算。如有特殊原因,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窗口首席代表和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免于赔偿。

3.1.4.3 各窗口领用物品若在窗口间因需要发生转移,转出窗口和接受窗口应在15日内到中心管理办公室办理转移手续,更改《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

3.2 清点与盘点

3.2.1 低值易耗品的数量核算由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

3.2.1.1 保管员应每季度盘点一次库存物品,做到账物相符。

3.2.1.2 如发生物品挤压,应提出处理意见,如发生盈亏,应编制盈亏报告表,经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调整账面结存数。

3.2.1.3 各窗口对领用物品每半年清查一次,发现短缺、损坏应及时处理。

4 检查与考核

4.1 中心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窗口低值易耗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2 中心管理办公室详细记录检查结果。

4.3 检查结果将作为各窗口及个人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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