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85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 |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其他,标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7-17 | 发布日期:2015-07-1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 内容
2.1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四严”
2.1.1 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市、区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有关规定。
2.1.2 严格遵守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1.3 严格贯彻执行管委会关于行政审批管理及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2.1.4 严格执行本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2.2 工作中必须做到“十不准”
2.2.1 不准有法不依,故意设障,杜绝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确保依法行政。
2.2.2 不准作风粗暴,言行生硬,杜绝“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杜绝“衙门”风气,确保良好政风。
2.2.3 不准吃、拿、卡、要、报,杜绝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确保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公平、公正。
2.2.4 不准在现场勘查或办理过程中故意简事繁办,妨碍、影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杜绝假公济私,确保便民高效。
2.2.5 不准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有偿中介等不正当要求,杜绝以权谋私,确保行政审批权力透明运行。
2.2.6 不准搞部门和小团体利益,杜绝“三乱”不正之风,确保部门的良好行业风气。
2.2.7 不准向申请人索取和变相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个人利益,杜绝违法违纪,确保廉洁自律。
2.2.8 不准公事私办、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杜绝暗箱操作,确保行政审批行为公开、透明。
2.2.9 不准擅离岗位,必须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杜绝工作时间办私事,确保岗位责任制落到实处。
2.2.10 不准侵犯群众利益,杜绝刁难报复举报人,确保行政监察工作力度。
2.3 出现问题实行“三整改”
2.3.1 个人整改
对工作人员个人发生上述问题的,一般苗头性问题由进驻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纠正;较严重问题,经中心查实后,退回原单位处理。
2.3.2 单位整改
对进驻部门发生上述问题两起以上的,一般苗头性问题由中心对该部门提出批评和警示,并要求整顿纠正;较严重问题并经查实的,经中心查实后,向其隶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由该部门整改。
2.3.3 限期整改
对发生问题的工作人员个人或进驻部门,采取口头批评教育并要求纠正、书面通报并要求整顿等限期整改措施,按照从严治政的原则,保证中心进驻部门工作人员队伍的良好政治素质。
3 监督与考核
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监督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