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93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承诺事项 | |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承诺,事项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7-21 | 发布日期:2015-07-21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5-07-21 | 废止日期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心”便民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的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便民设施建设与管理。
2 内容与要求
2.1 行政服务中心所有便民设施一律建帐建卡,各类物资存放整齐,不准有帐外财产,维修一律交旧领新,达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曰清月结,出现财产混乱一律追究当事人责任。
2.2 凡新购物品,一律先办理登记手续。
2.3 便民设施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办理领取手续,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2.4 各窗口便民设施承包到人,易耗品实行定额消耗,其他便导设施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2.5 各窗口便民设施半年盘点一次,全中心便民设施每年终盘点一次。便民设施移交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谁丢失谁负责赔偿。
2.6 外单位借用便民设施或租赁,经中心主任批准。
2.7 原则上谁使用服务中心便民服务设施,谁负责管理,如发生损坏、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