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设施建设与管理标准

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93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承诺事项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关 键 词:综合,政务,承诺,事项
文    号成文日期:2015-07-21发布日期:2015-07-21
体    裁生效日期:2015-07-21废止日期
便民设施建设与管理标准关于便民设施建设与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心”便民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的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便民设施建设与管理。

2 内容与要求

2.1 行政服务中心所有便民设施一律建帐建卡,各类物资存放整齐,不准有帐外财产,维修一律交旧领新,达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曰清月结,出现财产混乱一律追究当事人责任。

2.2 凡新购物品,一律先办理登记手续。

2.3 便民设施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办理领取手续,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2.4 各窗口便民设施承包到人,易耗品实行定额消耗,其他便导设施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2.5 各窗口便民设施半年盘点一次,全中心便民设施每年终盘点一次。便民设施移交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谁丢失谁负责赔偿。

2.6 外单位借用便民设施或租赁,经中心主任批准。

2.7 原则上谁使用服务中心便民服务设施,谁负责管理,如发生损坏、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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