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47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关 键 词:应急,应急管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7-24 | 发布日期:2015-07-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1.1 为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本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及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1.2 本预案是经开区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指导管委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 编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和郑州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1.3 分类与分级
1.3.1分类。根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过程、性质,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本区地处南北干湿气候的两个过渡地带,6-9月份是暴风雨集中期,也是雷电、洪涝、风雹等自然灾害多发期。本区又处于黄河下游河段之首,洪水突发性强,防洪形势非常严峻。冬季极易出现暴雪、寒潮、干旱、冰冻、沙尘暴、大雾、霾、霜冻等气象灾害事件。
事故灾难。本区是郑州市经济开发较早的区域,人流、车流、物流量大,易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城乡居民较多,城镇化过程中外来务工人口激增,商业、企业较多,易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学校、村庄周围、公路、铁路沿线两侧不稳定的斜坡、低洼处内涝以及河流、水库沿岸存在的坍塌隐患等安全事故。信息化过程中,因技术和设施原因易出现的信息安全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辖区内人口众多,人员流动性大,各类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与流行几率较高,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较大。
社会安全事件。城区人口密度高,外来人口较多,人员构成复杂,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重特大突发性暴力案件易发。
1.3.2 分级。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将在各专项预案中进一步予以明确。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本辖区外,但对本区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1.4.2 恐怖袭击、危害国家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处置。
1.5 遵循原则
1.5.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 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及时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5.3 统分结合。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级处置。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1.5.4 协同联动。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发挥联动机制作用,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和长效机制。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设立区应急委员会
由管委会主任任应急委主任,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任应急委常务副主任,管委会负责应急工作的副职任应急委分管副主任。成员单位:党政办、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社区管理局、教文体局、国土分局、工信局、信访办、农经委、安监局、建投公司、建设环保局、六个办事处、消防大队、公安分局、质监分局、食药分局、交警四大队等有关单位。
应急委主要职责:组织、协调、领导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督促、检查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防、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上报应急日常工作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2.2 应急委下设应急办公室,作为应急委日常工作机构
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应急办主任(值班电话:66781251)
应急办主要职责:组织和动员群众力量,配合上级职能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监督检查各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评估和总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不断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及其他日常工作。
2.3 建立健全各类专项指挥部。管委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作为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报警、接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分别承担相应任务。自然灾害由国土分局、社区管理局、农经委等部门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由安监局、质监分局、建设环保局、工信局、公安分局、教文体局、消防大队等部门牵头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社区管理局、农经委等部门牵头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由公安分局、信访办等部门牵头处置。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管委会、应急委的要求予以积极配合、支持。各牵头单位设立相应的专项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4 各办事处要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
2.5 专家咨询机构
区应急办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并提供具体技术方案指导。
3 信息预测
3.1 信息监测与收集
3.1.1 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林业、卫生、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的主要职能部门,要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系统,各有关单位要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涉及社会安定、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市政公用、交通、环保、地震、防汛、火灾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隐患及影响区域。
(2)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
(3)其他可能引起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1.2 建立各种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紧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责任主体。管委各部门及各相关单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2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3.2.3 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应急办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接警电话号码66781251,接警电子邮箱地址:jkqzbs@163.com。
公众了解和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现有的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及时报告,接警部门迅速报告区应急办及其职能部门。
区应急办或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态严重时,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及其应急办报告。
3.2.4信息报告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谎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如因报告单位和个人上报信息不实、延误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3 信息处理
3.3.1 区应急办负责接报辖区内各部门上报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类别、性质,及时将信息传递到管委会和有关部门。
3.3.2 各相关部门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意见报区应急办。
3.3.3 对跨区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办及时上报市政府。
4 信息预警
4.1 预警级别
本区可能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各专项指挥部根据工作职责,对收到的报警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并报区应急办。
4.2 预警的发布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区相关部门进行研判,必要时,经区应急委、管委会批准,以管委会名义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并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管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并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管委会报市政府应急委统一发布。
4.3 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4 预警公告的发布途径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宣传车、警报器发布,并充分发挥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人员逐一通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应根据专业监测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的信息,对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迅速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作出初步判断。级别确定后,管委会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一旦启动,区应急办应在1小时内通报有关应急机构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求其进入应急状态。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一般情况下首先启动区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办会同各专项应急机构、各相关部门负责处置;如出现向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等级发展的趋势,应适时启动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委组织处置;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进行处置。
5.2 信息共享和处理
5.2.1 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利用区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现有的专业通信网和全区政务信息网,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5.2.2 值班
应急处置期间,事件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上报情况,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5.2.3 现场信息采集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及各专项应急机构组织力量进行现场信息采集。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采集信息要及时向区应急办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报告,根据应急需要,由区应急办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利用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5.2.4 区外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行政区域外的,由管委会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地方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发生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
5.2.5 涉外涉港澳台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需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区应急办应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批准。
5.3 基本响应程序
5.3.1 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各有关部门必须快速作出反应,进行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保护好现场;
(3)紧急调配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尽快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地区的,要同时向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3.2 基本应急
一旦突发各类公共事件,区应急办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应按照本总体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组织做好以下基本应急工作:
(1)信息研判。区应急办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根据各类监测机构报送的信息以及现场采集的信息,评估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研判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及发展趋势,向区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提出相应的应急建议。
(2)应急启动。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委应立即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属于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指导做好应急工作。
(3)抢险救助。区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机构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展开抢险救助。
(4)医疗救护。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救护伤员,并通知附近医院做好紧急救治准备。
(5)卫生防疫。如突发公共事件存在造成疫病流行的风险,卫生防疫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到事发地进行流行疫病医学调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6)交通管制。由公安分局牵头,交通等相关部门协助,制定事发地交通管制方案,并由公安分局组织实施。
(7)现场监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型,区应急办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安排专门力量,随时跟踪、预测事态进展,及时向区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报告。
(8)人员疏散。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或危险源没有消除前,区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机构现场指挥人员应划定危害区域或危险区域,由公安部门或有关专业抢险机构组织营救受害或受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9)安全防护。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依法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组织相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安定公众生活。
(10)社会动员。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动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力量为区应急委开展应急工作提供支援,指导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慈善机构做好社会捐助工作。必要时,管委会有关部门可依法征收、征用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经营企业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11)损失评估。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由区应急委或各专项应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组织民政部门或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损失评估能够逐户核实的,要逐户核实,登记造册。
(12)现场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的受害人员已经安全转移,现场危害和危险源已经有效消除,有关部门完成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现场指挥人员经请示区应急指挥中心或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同意后,可以宣布现场应急结束,恢复应急现场常态。
应急与恢复、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协调行动,同时做好恢复与减灾工作。
5.3.3 扩大应急
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事态难以控制时,有关应急机构应报请区应急委启动扩大应急程序。
当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由管委会报请市政府提供支援或建议启动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当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不能有效处置或发展成为重大、特别重大公共事件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提供支援或建议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或总体应急预案。
情况特别紧急时,由管委会报请市政府和省政府决定全区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并依法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措施,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
5.4 指挥与协调
5.4.1 指挥领导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指挥场所设在区应急办或相关部门。
5.4.2 现场指挥部
区应急办、专项应急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区各有关应急责任单位、应急救援单位负责人组成,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指挥长,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指挥长分别由市、省应急指挥中心指定。现场指挥部设在事发现场周边适当位置,由有关部门提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
5.4.3 应急工作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为提高处置效率,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应急委授权区应急办临时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工作。
(1)综合信息组。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区应急办牵头,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主要任务是对有关情况进行搜集、整理、汇总、传递,对灾情核实、统计、上报、发布,整理有关应急资料,协助对外联络,协助区应急委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2)治安保障组。由管委会分管公安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公安分局牵头,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派员参与。主要任务是实施现场警戒、控制,维护治安秩序,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3)抢险救援组。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负责,区社区局牵头,区公安、建设、城管、国土、房管、交通、供电、通信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主要任务是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抢修公共基础设施,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4)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管委会分管卫生工作的副主任负责,社区管理局牵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医疗防疫机构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主要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现场救助、现场消毒防疫和人畜疫情控制。
(5)新闻宣传组。由管委会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主任负责,管委会办公室牵头,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相关专项应急机构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主要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宣传管理和新闻报道,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知识等。
(6)物资保障组。由管委会分管财政工作的副主任负责,财政局牵头,相关专项应急机构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主要负责组织、调集、征用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为受事件影响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提供生活物资保障。
(7)交通运输组。由管委会分管交通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建设环保局牵头,公安部门、有关运输公司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主要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确保运输畅通。
(8)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由管委会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主任负责,人事劳动局牵头,相关单位派员参与。主要负责涉及港澳台、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媒体的采访。
(9)环境处理组。由管委会分管环保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建设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卫生、安监、城管、建设等相关部门派员参与。主要监测现场环境污染情况,清理、消洗现场污染物等。
(10)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管委会分管公安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公安分局牵头,区民政、建设、交通、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派员参与。主要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障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11)应急通信组。由管委会分管建设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建设环保局牵头,各通讯运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通信畅通。
(12)调查评估组。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及监察、民政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查清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客观评估,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恢复重建计划,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13)善后处理组。由管委会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负责,社区管理局牵头,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主要任务是调拨和发放救灾款物,保证群众基本生活;为公众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协调有关单位理赔;开展心理、法律援助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可视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成立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各应急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
5.4.4 现场专家组
根据应急需要,相关部门要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迅速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设立专家组,参与现场应急,提供咨询意见,辅助现场指挥部应急决策。
5.5 新闻报道
5.5.1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区应急办会同管委会办公室对新闻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协调与指导。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贯彻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工作原则。
5.5.2 突发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公共事件后,区应急办会同管委会办公室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组,负责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的起草与发布,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的,应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公布。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5.5.3 把握舆论导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管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专项应急管理机构要注意舆情变化,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事件发生后,要尽快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要广泛宣传应急工作中的感人事迹,宣传社会公众支援、参与应急工作情况,以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由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领导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5.6 应急结束
5.6.1 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区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经区应急委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工作结束。
5.6.2 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在一周内向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处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并由区应急办向市应急办提交处置情况报告。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物资装备和资金等支持。
6.1.1要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如遇特大灾害事故,受灾人数众多,可征用校舍、宾馆、饭店等场所用来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同时,应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6.1.2要做好受伤人员救治、灾害事故现场的防病和疫情的监测、监督等工作。
6.1.3要及时调查统计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调查、评估、核实损失情况,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6.1.4要及时制定重建计划,尽快恢复事发地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1.5突发公共事件的赔偿和征用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1.6有关现场清理和处理工作,应根据专家对灾害事故的性质和传播范围等进行认定,由社区管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商议,设立警戒哨,划定警戒范围,由专业技术人员采取消毒、回收、深埋、焚化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处置完毕后,有关责任部门应继续对现场情况进行监控,根据专家评估结果,视情况解除警戒。
6.1.7商务局、行政执法局、工商分局等部门要加大市场管理力度,严密防范和打击囤积生产生活物资、哄抬物价等破坏经济秩序和市场稳定的事件发生。
6.2 救助
6.2.1 政府救助
(1)建立健全政府救助、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政策机制,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提高社会救助资金所占比例。
(2)政府救助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动态实施的原则。有关部门通过调查核实,及时向管委会提交相关报告,经管委会批准后,适时启动救助机制,统一组织实施相关救助工作。社区管理局要适时启动相关机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3)设立经开区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列入每年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4)社区管理局负责相关救济救助工作,捐赠款物由社区管理局管理,由监察部门实施监督,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6.2.2 司法救济和心理援助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需要司法救济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援助,教育、卫生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可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向特定人群提供社会心理援助。
6.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做好保险理赔工作。鼓励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度危险生产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4 调查和总结
6.4.1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管委会将派出调查人员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查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机构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区应急委报告。如有需要,管委会将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6.4.2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专项应急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将总结报送区应急办。
6.4.3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每年一月底之前,要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并将总结报送区应急指挥中心。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为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要按照“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
7.1.2 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区应急办报告应急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任务情况,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7.1.3驻区部队、武警和民兵作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抢险工作。
7.2 交通运输保障
建设环保局(交通局)、社区管理局负责道路畅通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施交通管制。
7.3 医疗卫生保障
7.3.1 社区管理局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制订医疗卫生队伍、设备、医疗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3.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抢救、专科医救的不同需要组织救护。
7.4 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5 资金和物资保障
7.5.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专项资金,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5.2 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7.6通信与信息保障
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需要其他基础运营企业协助时,由区应急办统一协调。
7.7社会动员保障
由民政部门牵头,组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志愿者队伍,事件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积极吸纳国际捐赠救助款物。
7.8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对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决策和行动,充分发挥专家库和各类专家的作用,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加强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研究,尤其是信息传输、高层建筑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高速公路事故、环境灾害等救灾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及时配备,努力适应应急处置的需要。
7.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9.1 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区应急办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7.9.2 由规划分局牵头,会同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确定相关场所作为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7.9.3 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
7.9.4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区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7.10 气象服务保障
区应急办以及相关部门及时追踪市气象局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预报,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向区相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提供天气情况信息通报。
8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8.1 宣传
区应急办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媒体上刊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和公布报警电话,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
8.2教育
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正确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大、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制定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8.3培训
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应当开设综合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由专业部门负责培训。
8.4应急演练
全区每年不定期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或专项演练,由应急办负责组织实施。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9 附则
9.1 奖惩
9.1.1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单位和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严防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措施得当者。
9.1.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工作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
9.2 预案管理
9.2.1《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与修订、完善、评审,并报管委会审定。
9.2.2 各专项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及单位参照本预案,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组织制定,已制定的专项预案参照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管委会议审定,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9.2.3 本预案和专项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