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35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关 键 词:工作,工作信息,投诉,处理决定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9-17 | 发布日期:2015-09-1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我单位于2015年8月14日收到了你公司关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管理局垃圾压缩设备采购的投诉。经调查论证,现将投诉有关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
投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
代理人:陈宇魁;
电话:037189939079。
被投诉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管理服务局,河南鑫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37163976562。
二、投诉事项及请求:
招标文件第27-28页,技术参数要求*(6)液压系统需采用双电机高低压泵结构形式,压缩油缸空行程时双泵同时供油,油缸动作快、效率高;压缩油缸带负载时,低压泵卸荷,高压泵供油,油缸动作慢,压力大,节约能源;*(9)采用由CPU MOS管组成的控制器控制;*(11)操作箱采用汉显触摸屏式结构。带*结构需提供实物照片,并且要有一年以上使用成功案例。投诉请求为:修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关于液压系统结构形式、控制器控制方式和操作箱操作结构的特定描述。
三、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你公司在8月14日到我局送达投诉书时,我局相关工作人员当时就给你公司人员提出,让你们完善投诉书的相关内容,说明招标文件存在的限制性和排他性,具体限制了哪些人可以投,哪些人不能投,但时至今日仍未接到你们的相关材料。我们对该招标文件和你公司对该招标文件的质疑函及投诉书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并于2015年9月11日上午在我局会议室组织了专家论证会,从河南政府采购网上随机抽取相关专家,论证会有区纪委派人全程监督,将你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和招标文件交由专家进行审核论证,经审核论证,专家提出了审核意见为“技术参数第(6)、(9)、(11)项技术有一定的成熟度,并有广泛应用,在不作为强制性条款的情况下,我们认为用户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鉴于以上原因,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6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17条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你公司若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