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经开区鼓励黄标车淘汰补助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103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发布机构: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 键 词:文秘工作,管委文件
文    号成文日期:2015-09-21发布日期:2015-09-21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经开区鼓励黄标车淘汰补助办法的通知


出口加工区,国际物流园区,管委各部门、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经开区鼓励黄标车淘汰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9月21日



 

                                                          经开区鼓励黄标车淘汰补助办法

 


        为改善全区大气环境质量,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3〕79号)和《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经开区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经管办〔2015〕93号)要求,参照《郑州市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实施细则》(郑财建〔2013〕3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补助办法如下:

一、补助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可以享受政府补助(我区涉及提前淘汰黄标车192辆,强制报废32辆):

(一)《郑州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实施前,在本市登记上牌的车辆。

(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三)定期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

(四)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并已经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汽车。

(五)报废时,实际使用年限距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且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六)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将报废汽车交售有资质的本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市区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不予补助,已享受过财政补贴的车辆不再重复发放补贴资金。

报废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和车主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本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日期,提前淘汰年份的计算为强制淘汰日期减去终止日期。

二、补助标准、期限

(一)补助期限

车辆所有人应于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将报废汽车交售有资质的本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于2015年11月11日前到区联合服务窗口提出补助申请,逾期提出补助资金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补助标准

1.提前淘汰黄标车

(1)经开区提前淘汰黄标车资金补助参照《2013-2014年郑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标准》执行。      

(2)9月30日前申请提前淘汰的,在郑州市资金补助基础上,再奖励30%;10月15日前申请提前淘汰的,在郑州市资金补助基础上,再奖励25%;10月31日前申请提前淘汰的,在郑州市资金补助基础上,再奖励20%;11月10日前申请提前淘汰的,在郑州市资金补助基础上,再奖励10%;11月11日以后申请提前淘汰的,不再发放资金补贴和相关补助。

2.强制淘汰黄标车

(1)误工补助:小型车辆(小型、微型载客车,微型、轻型载货车)每车补助100元。大型车辆(中型、大型载客、中型、重型载货车)每车200元。

(2)拖车补助:对于强制注销车辆,由各办事处组织拖运,费用由经开区财政承担。30公里以内1.5吨以下150元/辆,1.5吨以上100元/吨,超过30公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三、建立联合服务窗口

(一)由建设环保局牵头,会同交警四大队、财政局、商务局抽调专人设立“一站式”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联合服务窗口,对区内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申请实行联合审批,方便车辆所有人办理相关手续和领取补助。

(二)联合窗口办公地点设在交警四大队车辆服务中心606室(经开第八大街与经南三路交叉口)。

四、联合窗口职责分工

(一)商务局:审核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据市商务局安排部署,经开区区域内《报废车辆回收证明》由各车主到河南省中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办理,地点:金水东路与107辅道交叉口向北四公里路东,联系电话:13653711275)。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郑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二)交警四大队:审核车辆是否为经开区内登记车辆,是否提前一年以上报废,确认车辆已经注销登记和报废信息真实性。排除属强制报废、自然报废或事故报废的车辆。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郑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审核章。(例外:对《郑州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实施后,车辆转入市区及车辆所有人转移或变更为个人、个体、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撤回组织等补助对象的,不予补助。)

(三)建设环保局:审核车辆是否是黄标车,是否正常参加排气污染检验,是否非财政供养单位车辆,是否已享受过财政补贴。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郑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四)上述各项审核完成后,申领人在《郑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签字确认。

(五)财政局: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车辆,按照规定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

五、补助资金拨付管理

(一)经联合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财政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至以车辆所有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本人银行活期账户(个人)。

(二)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黄标车淘汰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处理。

六、相关要求

(一)由建设环保局牵头,交警四大队、商务、财政,以及各办事处等部门参与,建立黄标车淘汰补助专项领导小组,加强信息沟通,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重大问题报请领导小组协调。

(二)相关部门应加强窗口人员培训,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服务程序,确保资金发放工作安全有序。

(三)若国家出台汽车报废更新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补助。

(四)补助资金发放具体问题,由交警四大队、建设环保、财政、商务局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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