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829 |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业务信息/生殖健康工作 | |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关 键 词:计划生育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1-25 | 发布日期:2015-11-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⑴确诊为遗传病或发育畸形的患者及其家庭成员;
⑵连续发生不明原因疾病的家庭成员;
⑶近亲结婚夫妇;
⑷染色体平衡易拉携带者,以及其他遗传病基因携带者;
⑸确诊为染色体畸变者的父母;
⑹曾生过多发畸形、智力低下患儿者;
⑺两性畸形患者;
⑻非妇科性反复流产、有不明原因的死胎史者,以及不孕、不育的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