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779 |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关 键 词:计划生育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1-25 | 发布日期:2015-11-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4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