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财政局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

索 引 号:005279186/2015-00045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政策法规/规章
发布机构:金水区财政局关 键 词:财政,廉政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01发布日期:2015-12-01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金水区财政局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

金水区财政局

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参照《郑州市财政局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行廉政谈话是加强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研究问题,交换意见,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教育在先,警钟常鸣,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主要是财政系统全体党员干部。

 

第二章  廉政谈话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廉政谈话主要包括与科室、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三种形式。

    第五条  与科室、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谈话,是指对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及各财政所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其主要内容:

    1、科室、单位及本人执行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局党委各项决定、指示的情况;

    2、科室、单位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科室、单位及本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反对“四风”的情况;

    4、科室、单位及本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决策情况,本人参加党组织生活,接受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监督的情况;

    5、科室、单位及本人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对本科室、单位党员干部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6、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六条  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对新提拔以及轮岗交流中层职务干部的谈话。其主要内容:

1、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主动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认识和打算; 

2、本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自我评价与体会;

    3、贯彻执行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规定的情况;

    4、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七条  诫勉谈话,是指对财政系统党员干部中有下列情况的人员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造成不良后果;

    2、不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

    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违反程序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不良后果;

    4、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给工作带来一定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5、 在党员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

    6、不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但经核查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

8、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三章  廉政谈话的组织方式

 

    第八条  与科室、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谈话,由局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进行,组织人事科、纪检监察室负责同志参加。

    第九条  任职廉政谈话,由局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组织人事科、纪检监察室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条  诫勉谈话,由局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分管副局长进行,组织人事科、纪检监察室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根据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方式或以函询形式进行。

 

第四章  廉政谈话的要求

 

    第十二条  对谈话人的要求

    1、对科室、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谈话,由纪检监察室拟定年度谈话计划,一般安排在下半年,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前发出谈话通知,明确谈话的内容、时间;被谈话人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准备。

    2、任职廉政谈话,由组织人事科适时安排,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3、诫勉谈话和函询,一般由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科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谈话人要认真履行谈话职责,向被谈话人说明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的原因和理由,提出谈话要求,敢于指出问题,提出批评,同时要尊重被谈话人的权利,允许其对相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

    4、廉政谈话要安排专人作好纪录,收集有关书面材料,由负责谈话的部门存档。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和内容,谈话人应按程序向上级报告,并对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对被谈话人的要求

    1、主要责任人接受谈话和有关人员接受任职廉政谈话时,应按要求提前做好准备,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接受谈话的,应主动向谈话人说明原因。

    2、被谈话人接受诫勉谈话时,应根据谈话人的要求就有关问题实事求是地做出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检举、控告者打击报复。谈话后应按要求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3、相关人员接受诫勉谈话函询时,应在收到函询后1 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非党员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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