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9426/2015-00041 |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业务信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 |
发布机构:金水区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计划生育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3 | 发布日期:2015-12-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流入育龄人员持有原籍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流入到现居住地区15日以内,须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交验《婚育证明》,是本省的在15日以内,外省的在30日以内回原籍办理《婚育证明》。
2.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须到街道办事处计生部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并按时参加健康检查。其中,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 规定落实。
3.健康检查时间为:每年的1、4、7、10月份。健康检查地点为: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或金水区计生办或金水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4.持计划生育免检证的已婚育龄妇女流入后,向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交验免检证后可不参加健康检查。男扎者的配偶首次参加健康检查后,每半年参加一次健康检查。
(如有变动,请以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