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审批的法律依据

索 引 号:594883823/2015-00007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政策法规/法律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关 键 词:文物,保护,用途变更,法律依据,法律条文,法律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3发布日期:2015-12-23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国有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