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的法律依据

索 引 号:594883823/2015-00001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政策法规/法律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关 键 词:文化,网络,网吧,办理,法律依据,法律条文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3发布日期:2015-12-23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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