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程序

索 引 号:005279426/2015-00065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政策法规/法规
发布机构:金水区人民政府关 键 词:环境保护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4发布日期:2015-12-24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程序

    为使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增强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工作效率,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程序。
  一、应急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遵循“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统一协调,分级处置、部门负责,科学规范,反应快速”的原则;一切日常工作服从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
  二、应急值守
    (一)健全制度
  1、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设立应急值班室,配备电脑、传真、移动通讯等专用设备,明确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并对外公布;
  2、建立健全本级值班、交接班、通讯保障、接报登记、信息报告等各项制度规范和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做到制度上墙;
  3、各级环境监察、监测等相关机构制定值班表,明确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报本级环境应急管理机构;
  4、各级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归口上报值班表,并向下级环保部门通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畅通。
  (二)值守人员要求
  1、掌握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值班表和本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政务值班电话;
  2、认真做好现场应急装备交接登记工作;
  3、做好涉及本辖区环境污染事件、因环境污染导致群体性事件等信息的收集工作。
    (三)接警记录内容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举报、通报,要认真记录事件基本情况、信息来源、报告时间、报告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接警信息处置
  1、事发地环保部门接报后,值班人员要立即向带班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通知应急值守人员赶赴现场,做好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初报,以及向相关部门通报的准备工作。
  2、上级环保部门接报后,值班人员要立即采取电话报告、直接报告或以《值班信息》等形式向本单位带班领导、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特殊情况下,向分管领导直接报告。同时,通知事发地环境应急值守人员现场核实。
  三、应急报告
  (一)初报
  1、初报形式
  经现场核实,事发地环保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进行初报(自接报1小时之内)。同时,视情况向可能或已经受影响的毗邻地区环保部门通报。
  2、初报内容
  (1)事发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事发现场地形、地貌及水文气象条件;
  (2)污染物性质、排放泄漏的形式和数量,对地表水、地下水、大气、野生动植物及人群的影响情况;
  (3)因环境污染造成人员伤亡与疏散情况;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后果;污染可能波及的地区,污染势态的趋向;
  (4)初步判断事件等级;
  (5)是否具备现场应急监测能力等。
  3、初报要求
  (1)报告信息要简要、全面、准确,注意“重要河流、饮用水源、人口密集区和污染带、重特大”等一些敏感词句的使用;
  (2)无论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大小,在向本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逐级上报至省环境保护厅;
  (3)报告时,必须按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值班室报告,并确认报告时间和接报人。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向有关领导或非值班人员电话报告。
  (二)续报
  1、续报形式
  通过网络或传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书面报告(自初报4小时之内),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2、续报内容
  (1)事件基本情况或处置动态情况;
  (2)已采取措施及达到污染防控的效果;
  (3)环境影响及监测情况;
  (4)信息发布及社情、舆情稳定情况;
  (5)事件判定等级、发展趋势及下步处置措施等。
  3、续报要求
  (1)在查清相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现场处置完毕必须在当日内上报应急终止续报;
  (3)确认报送单位已接收。
  (三)终报
  1、终报形式
  通过书面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提交处理结果报告(事件处理完毕2日内),并抄送有关单位。
  2、终报内容
  (1)事件基本情况、处理过程、结果;
  (2)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
  (3)事件处理后的遗留问题;
  (4)总结处置经验和存在的不足;
  (5)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建议。
  四、应急响应
  (一)事发地环保部门应急响应
  1、接报后,事发地环保部门主要领导要立即作出批示或指示,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带领或派出环境应急、监察、监测等相关人员携带装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2、根据接报信息,在赶赴现场途中,通过网络信息、《应急手册》、电话征询专家意见等途径,结合日常积累和以往案例,掌握污染源特征及现场应急处置技术规范。
  3、现场核实情况后,按照应急报告程序进行初报。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单位任务分配的建议,组织人员参与本级环境应急指挥部各小组工作。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支援请求。
  4、现场未发现突发环境事件迹象,及时与报告人取得联系,必须认真排查,逐一核实、确认接报信息。
  (二)上级环保部门应急响应
  1、接到报告后,值守人员要立即与事发地环保部门建立应急信息沟通渠道,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2、应急机构负责人要对事件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处置意见,以《值班信息》等书面形式,向同级环境应急决策机构报告。特殊情况下,先采取电话形式报告,并补报书面报告。
  3、按照环境应急决策人批示要求,环境应急机构负责人召集环境应急、污染防治、监察、监测、宣教及环境应急专家等有关人员组成前方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同时,安排应急值守人员按程序上报有关信息。
  4、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途中,保持与现场环境应急人员的联系,了解现场情况,通过电话发出指令,指导、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制定环境监测、先期处置等初步方案。
  五、现场处置
  (一)事发地环保部门现场处置
  1、环境监测机构根据现场情况,制定、适时优化调整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项目、监测范围和布点,现场采样监测,分析报告;
  2、在查清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污染范围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作出预测判断的基础上,充分征求专家意见,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3、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果断措施,使污染能够得到及时控制,防止污染的蔓延和扩散,将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
  4、安排专人值守,及时调度,动态掌握、汇总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监测数据等现场资料,按有关要求上报、通报有关情况,并按指令向现场应急指挥有关人员报告第一手信息;
  5、组织环境监察、宣教人员配合事发地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按照权限及时将事件真相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做的工作告知媒体、群众,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6、组织环境监察、监测人员携带执法文书、取证设备,对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排查污染源,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污染;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书证物证,制作现场勘查、询问笔录等;
  7、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监测结果及专家意见提出应急终止建议。
  (二)上级环保部门现场处置
  1、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和适时优化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工作方案,科学、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维稳工作;
  3、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处置中有关事宜,召集相关专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协调跨界突发环境事件,督促多方联动,共同治污。
  六、后续处置
  (一)清除隐患。应急状态终止后,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充分征求专家意见,制定后处置方案,对事件和处理处置过程中造成的废渣、废液等污染物进行安全处置,并监督落实到位。
  (二)善后赔偿。协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纠纷,以及赔偿和补偿问题。
  (三)责任追究。组织或参与事件调查,追究突发环境事件中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督导督办。上级环保部门通过现场督导、致函当地政府等形式,督促事发地政府加快处置进度,彻底消除污染隐患,确保群众生命健康和当地环境安全。
  七、总结归档
  (一)总结评估。汇总相关信息,及时总结应急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二)归档管理。收集事件处置过程中领导批示、报告、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影像资料,建立档案。
  (三)宣传教育。制作典型案例宣教片,进一步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敏锐性和责任感,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汇总上报。定期对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编制《环境应急管理信息》,报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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