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9426/2015-00061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婚姻登记/业务信息 | |
发布机构:金水区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收养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4 | 发布日期:2015-12-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收养人需提交申请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填写收养登记机关统一印制的收养人情况证明书)和县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
2.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4.同意送养证明书;
5.孤儿、弃婴、儿童入院的原始记录。
备注: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一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二寸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供被收养人一张一寸单人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