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9426/2015-00056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婚姻登记/业务信息 | |
发布机构:金水区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婚姻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4 | 发布日期:2015-12-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离婚登记: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结婚证;
(5)当事人各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