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9426/2015-00053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救助/业务信息/城乡低保 | |
发布机构:金水区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社会救助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4 | 发布日期:2015-12-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和材料。社区(村)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由社区(村)评审小组集体研究确定上报对象及补助差额,对上报的对象在公示栏里公示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及月人均补差等,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填写《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要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确定保障金额。对符合条件的在居住地社区公示(人户分离的,应同时在其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示),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所有资料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委托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其居住地的社区(村)公示(人户分离的,应同时在其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发给《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申报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