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99127832/2015-0012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责任追究 | |
发布机构: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关 键 词:承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3-08-30 | 发布日期:2015-12-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转变观念,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机制,严格执法纪律,明确依法行政与执法为民的关系,搞好管理与服务,建立一支廉洁、高效、执法为民的执法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执法人员违反廉政建设制度及违法违纪行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责任追究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告诫谈话、撤销执法资格、离岗培训等处理:
1、执法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无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执法人员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给予撤销执法资格、离岗培训处理;
(2)年终累计旷工3天,病假30天,事假15天以上者,取消年终评先资格,给予离岗培训;
(3)年终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4)执法人员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5)执法人员年度内连续三次受到告诫谈话,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和离岗培训。
3、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对待商户(违章单位、个人)态度恶劣、冷、横、硬、推、拖,不履行职责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冷、横、硬、推、拖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效能告诫;情节恶劣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刁难违章户及罚款不开票,多罚少开票、用废罚款单重复罚款被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撤销执法资格、离岗培训、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依法执法,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4)执法人员在接到上级指令或群众举报时态度不积极,不能及时前往纠正处理,造成群众投诉,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5)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有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行为,给予撤销执法资格、离岗培训、行政处分等处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除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不服从领导指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执法人员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和领导决定、命令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撤销执法资格、离岗培训等处理;
(2)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活动中,值班时出现脱岗、漏岗;接听电话、电台不及时有失职行为;违反首问负责制有关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谈话;情节严重,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执法人员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或充当“保护伞”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行政执法人员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或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及有阻挠执法行为经群众举报或领导发现经查证属实的,给予撤销执法资格、离岗培训、行政处分等处理;
(2)执法人员充当违法营运的垃圾车等车辆“保护伞”,经查证属实的,给予撤销执法资格、离岗培训、行政处分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6、执法人员违反行为规范、规定,酗酒滋事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不使用文明用语,被群众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告诫谈话;
(2)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队容不整、队姿不端等行为,不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着制服的,给予告诫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执法资格、离岗培训等处理;
(3)执法人员着制服到营业性歌舞厅、酒店、娱乐场所和其他不适宜的公共场所被有关部门通报或被群众举报的,经查实,给予告诫谈话;情节恶劣的给予撤销执法资格、离岗培训、行政处分等处理;
(4)执法人员违反行为规范,做与执法无关的活动,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谈话;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执法资格、离岗培训等处理;
(5)执法工作中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及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后果,影响很坏的,视情节给予告诫谈话或撤销执法资格、离岗培训等处理;
(6)执法人员上班时间饮酒没有造成后果的给予告诫谈话;在班前班后饮酒或酒后开车发生事故致人伤亡的给予除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车辆损害的除要求本人进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酗酒滋事的,给予撤销执法资格、离岗培训、行政处分等处理。
7、执法人员利用岗位、工作之便,敲诈勒索商户(违章单位、个人)或有吃、拿、卡、要、报行为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在执法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吃请,被商户(违章单位、个人)举报的,给予撤销执法资格、离岗培训等处理,并予以退赔;
(2)执法人员利用岗位、工作之便接受和索要有关单位礼物、有价证券,除责令退赔外,给予撤销执法资格、离岗培训等处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假公济私、中饱私囊,给予撤销执法资格、离岗培训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4)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和利用职务之便搞特权、耍威风、欺压群众,收到群众举报的,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撤销执法资格、离岗培训等处理;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辞退。
第四条 离岗培训时间、方法及要求
1、离岗培训人员统一参加我局组织的培训班,培训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取消执法资格。
2、离岗培训工作在局纪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离岗培训队员集中学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和纪律监察的有关规定;培训结束后,个人写出心得体会,培训班写出培训鉴定;最后由局领导根据其表现,确定工作岗位。
3、离岗培训队员在离岗培训或离岗培训后仍表现不好的,视为不适合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限期调离行政执法队伍。
第五条 受到告诫谈话、离岗培训和党纪政纪处分的执法人员责令写出深刻检查;被告诫谈话或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党内警告处分的执法人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党内记过以上处分的执法人员,不得参加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六条 金水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纪委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七条 本规定由金水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