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40747900/2015-0006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承诺事项 | |
发布机构:金水区北林路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5 | 发布日期:2015-12-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执法人员必须经监督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书持证上岗,不准无证执法,不准一人单独执法。
二、执法人员必须文明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文明用语,不说粗话,以礼待人。
三、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执法,重事实,重证据,不准对行政相对人搞逼供信,不准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乱施处罚,越权处罚。
四、执法人员必须正确行驶执法权力,不准以执法权力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物交易,谋取本单位、关系户或个人私利;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宴请,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邀请旅游和进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准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购买行政相对人的产(商)品及抽检样品;不准在行政相对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禁止和行政相对人赌博。
五、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准为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说情开脱、包庇纵容;不准办“人情案”。
六、执法人员必须严肃执法,不准在执法时购物,不准在购物时执法,不准酒后执法。
七、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在经济实体兼职取酬。
八、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罚没财物管理制度,不准截留、挪用、私分和擅自处理罚没财物。
九、执法人员必须坚持回避制度,不准参与涉及与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办理。
十、执法人员必须爱护公共财产,不准擅自使用执法设备器材办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