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民主管理监督制度

索 引 号:73129759X/2015-00067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关 键 词:监督,制度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7发布日期:2015-12-27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村级民主管理监督制度村级民主管理监督制度

一、监督机构

根据民主管理监督的要求,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  人组成,设主任1名。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1、在村党组织领导下,配合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2、履行监督职责,有权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开支的村务会议,对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公开内容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定期和不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3、本村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而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时间内启动罢免程序的,经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同意,可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4、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5、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三、监督程序

村民监督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开展监督工作:

1、选定民主管理监督事项;

2、开展调查,听取民意;

3、提出意见或建议;

4、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形成决议;

5、对决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6、监督结果向村民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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