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索 引 号:745795450/2015-00045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金水区文化旅游局关 键 词:通知公告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8发布日期: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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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一)山西襄汾“9•8”新塔矿业尾矿库溃坝事故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2万元。原省长孟学农被免去山西省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后辞职,临汾市市长刘志杰、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襄汾县县长李学俊、襄汾县副县长韩保全被免职;原运城市公安局局长段波被判处无期徒刑,原临汾市副市长周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原临汾市政府市长助理张德英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原吉县县委书记张金凤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原新塔矿业公司董事长张佩亮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河南淮阳“6•18”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2012年6月18日9时5分,河南省淮阳县东屯花炮厂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发生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20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淮阳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减轻责任追究,谎报事故真实伤亡数字。党纪、政纪处分10余人。其中,给予淮阳县县长胡景旭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淮阳县常务副县长雷廷军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淮阳县副县长张海洋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周口市安监局局长杜彦军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并责令辞职。 
(三)吉林白山“3•29”八宝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3年3月29日21时56分,吉林省吉煤集团八宝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遇难12人受伤。4月1日,该矿不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禁止人员下井作业的指令,擅自违规安排人员入井施工密闭,10时12分又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8人受伤。党纪、政纪处分10余人。其中,给予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谷春立记过处分;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原局长金华记过处分;白山市市长彭永林记过处分,副市长王树平记大过处分;吉煤集团董事长袁玉清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委书记张金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总经理贾立明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国务院决定对吉林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吉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四)四川泸州“5•11”桃子沟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3年5月11日,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18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747万元。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剑、矿长张长勇、经理周明等2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党纪、政纪处分17人。其中,给予泸州市市长刘强行政警告处分,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张显富行政警告处分,副市长曹勇行政记过处分;泸县县委书记郭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长谭光军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其县长职务,副县长兼公安局长蒲涛行政撤职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山东章丘“5•20”保利民爆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2013年5月20日10时51分许,山东省章丘市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乳化震源药柱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600余万元。党纪、政纪处分10余人。其中,给予济南市委常委、副市长苏树伟记过处分,章丘市委副书记、市长刘天东记大过处分,章丘市市委常委、副市长赵立元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山东省国防科工办主任王超英记大过处分。并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董事长冯怀禄、总经理彭汉雷等11 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成山东省人民政府、保利集团分别向国务院和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 
(六)吉林长春“6•3”宝源丰禽业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2013年6月3日,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党纪、政纪处分20余人。其中,给予吉林省副省长兼公安厅厅长黄关春记大过处分,长春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姜治莹(副省级)记大过处分,给予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李树田记大过处分,副总队长刘军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长春市副市长李祥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党委书记、政委赵子魁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王喜春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宝源丰公司董事长贾玉山、宝源丰公司总经理张玉申等19人被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国务院决定对吉林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吉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七)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输油管道爆炸特别重大事故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石化股份公司管道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处长裘冬平等15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党纪、政纪处分48人,给予中石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傅成玉行政记过处分,中石化集团公司总经理王天普行政记大过处分,中石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总裁李春光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中石化股份公司副总裁、安全总监王永健行政记大过处分、免职;青岛市市长张新起(副省级)行政警告处分,市委常委、副市长牛俊宪行政记大过处分,开发区工委书记张大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孙恒勤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国务院责成山东省人民政府、中石化集团公司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八)湖南邵阳“7•19”沪昆高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 
    2014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300万元。对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添,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王祖荣,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中队长陈刚等34人采取司法措施。对其他72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长沙市市长胡衡华,长沙市副市长何寄华,湖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胡建新,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唐国栋,湖南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杨国庆,湖南省质监局副局长徐新楚记过处分。给予长沙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文卫红,长沙市质监局局长陈曙光,长沙县县长张庆红,福建省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何金清记大过处分。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九)西藏拉萨“8•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 
    2014年8月9日14时37分许,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尼木县境内318国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00余万元。对志远公司主要负责人杨延杰等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和行政处罚人员15人。其中,给予拉萨市常务副市长斯朗尼玛,尼木县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吴昌军,拉萨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贡扎曲旺,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边巴旺堆记过处分。责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十)江苏昆山“8•2”中荣公司粉尘爆炸事故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对涉嫌犯罪的18名责任人已移送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对其他35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给予江苏省政府副省长史和平,苏州市市长周乃翔,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局长王向明记过处分。给予苏州市政府副市长盛蕾、徐美健,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华仁杰记大过处分。给予昆山市市委书记管爱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给予昆山市市长路军,昆山市委常委、管委会副主任张玉林,昆山市政府副市长党建兵,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张峻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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