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169631X/2015-00056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下设机构/机构职能 | |
发布机构: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下设机构,职能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8 | 发布日期:2015-12-2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负责组织拟订全区大气、水体、城区土地、噪声、光、重金属、化学品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区重点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四、负责监督实施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五、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污染源限期治理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管理制度;
七、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八、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九、协调全区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十、组织落实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十一、监督管理全区重点减排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行以及减排政策、措施的落实;
十二、承担全区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十三、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准确认、排污权回购和支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五、组织编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
十六、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
十七、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
十八、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
十九、组织推广企业清洁生产;
二十、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二十一、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