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40747900/2015-0013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 |
发布机构:金水区北林路 | 关 键 词:机关事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4 | 发布日期:2015-12-2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为进一步加强办事处纪律,保证机关工作秩序和工作目标的实现,树立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办事处实行每周一、三、五及节假日后第一天上班集体点名制度,点名时间为早上8:30。
(一)因参加会议、办理公务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集体点名者,应在点名前告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于点名前向考勤人员予以说明,否则以迟到或旷工论处。单给考勤人员请假无效。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请假需告知主要领导,并向办公室备案,考勤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对无故不到又不能说明情况者记旷工一次。
(二)现场请假、事后请假及集体点名结束后再到者视为迟到,集中点名未到、不请假不销假及长期请假无假条者一律视为旷工。当月迟到三次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时间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周二、四不集中点名时由各科室、社区负责人进行考勤。
(三)考勤人员应做好考勤汇报工作:1、每次考勤结束后将当天考勤情况报四个书记;2、每周五5:00前将本周请假1天以上者考勤情况以短信形式报四个书记。
三、 请假者需严格按照请假流程批假。
(一)办事处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者,必须到政务办考勤人员处领取请假条(其他方式拿到的假条无效),经考勤人员核实请假情况后认真填写,逐级报批。批假权限中层为半天,主管领导为1天,请假1天以上者,须经书记、主任批准。
(二)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前请假者,应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事后应立即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病假凭医院开具病假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三)假条批准后,一律交考勤人员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假期满上班第一天要及时到考勤人员及主管领导处销假。如不能按时上班,必须提前告知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四、办事处对考勤情况实行奖罚制。
迟到、旷工期间工资待遇:
每迟到一次罚半天工资(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月累计迟到三次按旷工半天论处,旷工半天罚1天工资,月累计迟到5次按旷工一天论处。旷工1天罚最低1.5—2天工资。全年旷工超过10天,由机关建设领导小组提交书记办公会批准后给予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不含法定婚假、产假、带薪休假)的,扣发全年文明奖总额的50%并取消年底评先资格。确因特殊情况,由机关建设领导小组酌情处理。全年考核满勤的,年底给予一定奖励。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局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执行)
(一)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
(三)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四)工作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五)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局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三)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四)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五、考勤员、科室(社区)负责人应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勤工作,不得敷衍应付,逃避责任。若发现有意误登、漏登地,将公开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