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7169631X/2015-00048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下设机构/机构职能 | |
| 发布机构: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下设机构,职能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8 | 发布日期:2015-12-28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拟订全区自然生态保护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生态环境破坏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
四、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指导生态示范建设;
六、指导农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核与辐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保护政策;
八、指导、协调全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
九、对全区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的销售、储存、使用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督管理;
十、对全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医疗、电子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送、储存、处置、利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废旧资源的回收、加工、再生等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区核与辐射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