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索 引 号:005255977/2015-00026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政策法规/规章
发布机构:金水区审计局关 键 词:审计,投融资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30发布日期:2015-12-3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金水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金水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7日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

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

(三)大型修缮项目;

(四)以政府名义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项目。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预算外城建专项资金;

(四)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基本建设投资和国债转贷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资金拨付与监管,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并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区政府投资评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概算和预算、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核定的评审工作。

区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出现的违纪现象进行查处。

区城建、交通、土地、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拟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申请立项,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

(三)预计开工、竣工时间;

(四)总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及环境影响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审批项目申请书,应当组织区财政、城建、土地、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评估。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

第七条 项目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 上级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投资项目,由区各承建单位按照第二章第五条的要求,分别向区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九条 投资计划的制定应当本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全区当年财力大小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定当年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上级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投资项目应予优先安排。

由区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立项申请书进行细化并综合平衡后,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完毕,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额或增减投资项目的,须报区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幅度超过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百分之十或新增的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区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需对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区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但该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

第四章 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区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建设单位应根据投资计划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预算。编制的工程预算由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查、核定后,由建设单位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和经审核的工程预算,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政府采购申请。具体招标方式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实施。区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应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大型政府投资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投标后,必须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区政府采购中心直接与监理企业签订合同,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监理费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直接支付,由于工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或者渎职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政府投资项目自行实施招投标、采购或发包活动,否则,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八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对拟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材料供应商的资质、业绩和信用记录进行审查。在工程建设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材料供应商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进入金水区政府投资建设市场,并将名单上报省、市政府采购部门,在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中标预算、施工合同、征地拆迁合同及拆迁房屋、构筑物平面位置图等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资料的同时可委托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查,并依据其出具的评审报告,拨付征地拆迁等前期用款和不高于工程施工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含备料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范围内,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分次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可委托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经审核的用款计划办理税费代扣代缴手续后,由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根据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及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间,财政部门根据需要,随时随地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投资计划和财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内容,在下达的投资计划范围内组织实施。违者不予拨款。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并接受监督。建设单位不得扣压和挪用建设资金,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投资建设的项目,财政拨款将视项目其他资金的到位情况按比例及工程进度拨付。凡其他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监督员。财务监督员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建设单位的管理费及前期费用,要在批准的概算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执行,严格控制非建设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由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结余的财政性资金应当全部上交区财政。

区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应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前,应预留工程款总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抵扣,超出部分按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法进行验收。政府投资项目依照规定实行后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区人民政府应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作专项报告,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对上年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情况,区人民政府要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专项报告,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投资额较大、有政府财政借款、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指定区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专项报告。

第三十条 区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四)编制或调整预(概)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六)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七)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八)合同标的额和合同履行的真实、合法情况;

(九)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十)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完整性;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造成项目总投资超概算的,由区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责令其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并可处以超出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区财政或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区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的有关费用由审计部门予以收缴,并按违纪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由区审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有关部门降低资质或者取消资格;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核准施工图设计的;

(二)违法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建设标准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镇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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