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遵循什么规定?

索 引 号:561028206/2015-00084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业务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
发布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管理服务局关 键 词:民办非企业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30发布日期:2015-12-3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遵循什么规定?

    

    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对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提出两方面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依次由字号、行(事)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三部分组成。所谓字号,就是区别于其他任何组织的符号,也就是名称,这是特指的。所谓行(事)业或者业务领域,就是名称能反映出是属于哪一个行业的,或哪一业务领域的,也就是行业名,如幼儿艺术学校、体育学校、烹饪学校中的“幼儿艺术”、“体育”、“烹饪”都标明了所属行业。所谓组织形式,也就是结社的方式,如公寓、学校、园、站、所等等。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要冠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这样,一个完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就应当按以下结构组成:

        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

        名    称↘    ↗

                ↗字号↘              组织形式

        地    名→字号→业务领域↗

    例如,在“云南省昆明市宏图武术学校”、“海南华宇健美中心”、“北京市东城区泰山美术馆”三个名称中,“云南省昆明市”、“北京市东城区”为行政区划名,“海南”为地名;“宏图”、“华宇”、“泰山”为字号,而“泰山”是以异地地名为字号;“武术”、“健美”、“美术”为行业名或业务范围;“学校”、“中心”、“馆”则是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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